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闽经贸能源〔2007〕442号)
各设区市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省煤炭集团公司:
为认真贯彻《
煤炭法》、《
煤炭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
煤矿生产能力管理办法》、国家发改委等部门《关于加强煤矿建设项目管理的通知》(发改能源〔2006〕1039号)以及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炭行业管理工作的通知》(闽政办〔2006〕249号)等有关规定,进一步加强我省煤矿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管理工作,规范联合试运转、综合验收等行为,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煤矿建设工程竣工联合试运转
煤矿建设工程按依法批准的初步设计说明书建设竣工后,对具备基本安全生产条件,且完成必要的安全、环保、劳动卫生、瓦斯等级鉴定、消防“三同时”工程和设施的建设项目,应当及时组织联合试运转,联合试运转的时间最短不少于1个月,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一)申请
建设工程应在完工后的15日内向所在县(市、区)煤炭管理部门(省属煤矿向省煤炭集团子公司)申请进行联合试运转,申请内容应包含建设项目主要生产系统的完成情况。
(二)预验收
县(市、区)煤炭管理部门(省煤炭集团子公司)收到联合试运转申请后,应在5日内组织有关人员对申请项目进行预验收。对主要生产系统的完成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并出具简要预验收报告,明确是否符合联合试运转条件,对符合条件的要确定联合试运行起止日期。
(三)联合试运转
煤矿建设工程在联合试运转期间,煤矿企业应当制定可靠的安全措施,做好现场检测、检验,收集有关数据,并编制联合试运转报告。县(市、区)煤炭管理部门(省煤炭集团子公司)应指导煤矿企业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和内业资料补充完善。煤矿建设工程联合试运转结束后,应及时申报竣工验收。县(市、区)煤炭管理部门(省煤炭集团子公司)根据煤矿建设工程在联合试运转时的情况,负责向设区市煤炭管理部门(省煤炭集团公司)转报竣工验收申请。
二、煤矿建设工程竣工综合验收
(一)竣工验收组织及步骤
1、竣工验收管理:未涉及生产能力提升的建设工程竣工由设区市煤炭管理部门(省煤炭集团公司)负责组织验收,并报我委备案;涉及生产能力提升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由设区市煤炭管理部门(省煤炭集团公司)负责对申报竣工验收煤矿的建设、竣工准备情况及提交的竣工验收资料、图纸的审查。对不符合验收条件不得组织验收,并予退回;符合竣工验收条件的,由设区市煤炭管理部门(省煤炭集团公司)向我委提出要求给予组织综合验收申请,申请报告内容应有建设项目审批、施工、联合试运转等情况。我委将根据具体情况,直接或委托设区市煤炭管理部门(省属煤矿由省煤炭集团公司)组织综合验收。
竣工验收部门应严格按照有权部门批准的初步设计说明书、施工图设计、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安全专篇、项目投资和资金计划以及国家有关标准、规范、规程等相关材料组织煤矿建设工程竣工综合验收。建设工程在实施过程中建设内容若有调整的,应按照依法批准后的调整文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