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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元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扩大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广元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扩大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广府办发〔2009〕2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广元经济开发区、市天然气综合利用工业园区管委会:

  现将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扩大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通知》(川办发〔2008〕54号)转发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明确职责

  市政府财贸办是全市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主管部门。市政府财贸办会同市财政局、市工商局、人行广元中心支行、广元银监分局指导督促县区人民政府履行监督管理和风险防范处置工作,根据小额贷款公司的资产质量状况,适时采取监管措施,严格控制风险。按照“谁试点、谁负责”的原则,县区人民政府是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和风险处置的直接责任人,负责本辖区内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督管理和风险处置工作。各县区人民政府要结合当地实际制定相应的管理规定,明确小额贷款公司主管部门,落实管理责任,做好小额贷款公司的日常监管。

  二、严格设立标准和程序

  在试点期间,要按照“明确投向,控制风险,市场运作,政府主导”的原则,严格执行设立小额贷款公司注册资本、出资额度、贷款发放的标准和试点审批程序,完善申报材料,严禁擅自越权审批,凡未经省政府金融办批准设立的小额贷款公司(已经人民银行指导设立的除外),要督促其尽快按程序重新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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