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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福建煤矿安全监察局、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加强煤矿企业劳动定员管理工作的通知

  2、采掘工作面效率。为提高采掘工作面工效,根据我省历年掘进工作面平均月进度水平、回采工作面平均月产量水平及煤炭开采进入深部水平的实际,按有关规定全年生产矿井按300天工作日计算。掘进工作面月平均单进:水平岩巷不低于60米/个/月、下山岩巷不低于45米/个/月、水平半煤岩煤巷不低于105米/个/月,掘进工效不低于0.17米/工;回采面月平均单产:省属矿不低于1800吨/个/月,县乡镇煤矿不低于1500吨/个/月,回采工效不低于2.85吨/工。开采极薄煤层、地质构造复杂煤层等可适当降低标准。
  3、采掘工作面作业人数。根据我省现有矿井生产组织情况,实行“三班八小时工作制”,有条件的推行“四班六小时工作制”。在保证安全生产前提,进一步优化人力资源配置,提高劳动效率,减轻劳动强度,当班每个采煤面最大作业人数不超过12人,当班每个掘进面最大作业人数不超过7人。
  4、井下最大作业人数。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要求及我省实际情况,力求矿井、采区合理布置,集中生产,提高机械化程度,合理安排采掘队、班的编制,按矿井平均万吨用人率、万吨掘进率及安全生产要求计算煤矿井下最大作业人数。原则上每个采区当班同时作业的采、掘人数不超过100人,以3万吨矿井每班井下最大作业人数不超过30人为计算基础,矿井年产量每增加1万吨,当班井下增加人数最大不超过6-8人。井下最大作业人数暂按下表执行。

矿井核定生产能力(万吨/年)369152130
当班井下最大作业人数305580115145180


  (二)按核定生产能力组织生产。煤矿企业必须严格按批准的核定生产能力合理安排全年均衡生产计划和劳动定员,不得擅自增加入井人数,不得突破该矿井核定的最大井下作业人数;坚持正规循环作业,按规定安排井下采、掘、运、排、通、供等各系统、各环节的设备常规检修,严禁挤占设备检修、维护时间进行生产作业,严禁两班交叉作业,除带班人员、要害岗位人员必须在现场交接班外,严禁其他人员在采、掘作业现场交接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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