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福建煤矿安全监察局、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加强煤矿企业劳动定员管理工作的通知

  凡是“六证齐全”的生产矿井均应对煤矿井下作业人员进行综合评定,合理定员;新建、改扩建、资源整合、技术改造等在建矿井,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按国家矿井设计规范和规定核算井下劳动定员;对“六证齐全”矿井,因矿井核定生产能力、采掘工艺、生产系统及开采难易程度发生重大变化(地质条件、煤层赋存、自然灾害),原有矿井劳动定员与实际需要井下作业人数变化较大的,应重新组织核定。
  四、工作制度
  (一)明确专人负责劳动定员管理工作。各设区市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负责所辖行政区内煤矿企业的矿井劳动定员管理工作,省煤炭集团公司负责省属国有煤矿的矿井劳动定员管理工作,要指定专人负责劳动定额定员管理工作,专职做好劳动定额定员标准编制及组织实施等工作。煤矿矿长是本矿劳动定额定员管理的第一责任人,负责对本矿劳动定额定员的执行情况进行日常管理。
  (二)制定与落实劳动定额定员标准。煤矿企业必须按照国家和我省有关劳动定额定员管理的规定及有关要求,制定科学、合理、平均先进和可操作性的劳动定额定员标准,每2-3年应修订一次。煤矿在遇到地质条件发生较大变化、矿井生产能力发生变化、生产设备和机械化程度发生重大改变、生产工艺和技术操作方法发生重大改进,以及劳动定额定员存在较大问题时,应及时予以修订。
  煤矿企业应严格按照劳动定额定员标准配备井下作业人员数量(含机、运等辅助工种),严格按定员组织生产。煤矿企业对生产矿井、生产矿井对生产区队、生产区队对生产班组要层层建立劳动定额定员考核办法。
  (三)健全完善有关劳动定员工作制度。煤矿企业应根据国家和我省有关要求及企业安全生产实际,制订和完善劳动定员管理工作的相关制度和规定。切实做好劳动定员原始记录、入井人员考勤,煤矿负责人和生产经营管理员下井带班制度;在井口、矿调度室、采区、采掘工作面标明井下最大作业人数、当班井下定员、当班入井人数,采掘工作面分布,井下实际交接班人数,确保劳动定员标准得到落实。
  五、具体要求
  (一)劳动定员指标计算。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煤炭工业矿井设计规范》对矿井劳动定员标准要求,以科学合理、平均先进、安全第一和可操作性为原则,劳动定额定员管理和编制要符合科学、合理和可操作的及相对稳定的生产劳动组织结构,保证安全生产工作的需要。结合我省现有实际,为进一步优化劳动定额定员,各矿井必须按以下要求制定我省煤矿井下劳动定额定员。
  1、采掘面个数。采掘面比按1:1.6-1:1.8,按中等水平确定我省采掘面配备及最大采掘面数。省属国有煤矿每个生产矿井在一个采区内同一煤层不得布置3个(含3个)以上回采工作面或5个(含5个)以上掘进工作面同时作业;县乡镇煤矿每个生产矿井原则上一个采区内同一煤层不超过3个(含3个)以上回采工作面或5个(含5个)以上掘进工作面同时作业。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