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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福建煤矿安全监察局、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加强煤矿企业劳动定员管理工作的通知

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福建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福建煤矿安全监察局、福建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关于加强煤矿企业劳动定员管理工作的通知
(闽经贸能源〔2007〕464号)


各设区市、县(市、区)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省煤炭工业(集团)公司:

  根据《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446号,以下简称《特别规定》)、国家安监总局等四部委《关于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规范企业劳动定员管理的若干指导意见》(安监总煤矿〔2006〕216号)等有关要求,为进一步落实煤矿企业劳动定员管理工作,防止企业超强度、超能力、超定员生产,确保煤矿企业安全生产。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加强煤矿企业劳动定员管理工作提出以下要求:
  一、总体要求
  劳动定员管理是煤矿企业安全生产管理的一项重要基础工作,要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坚持“以人为本”,优化矿井设计,合理布局采掘工作面;改革采煤工艺,提高机械化水平;科学合理确定劳动定员标准,严格劳动定员管理,满足安全生产需要,促进煤炭工业健康发展。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保证安全生产的原则。劳动定员管理和劳动定员标准编制必须符合《安全生产法》、《劳动法》和《煤矿安全规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要求,符合煤矿客观实际,有合理的、相对稳定的生产劳动组织结构,减人提效,保证安全生产工作的需要。
  (二)坚持“以人为本”原则。劳动定员管理和劳动定员编制必须立足于努力提高职工队伍素质,优化劳动力配置,挖掘各工种内部潜力,提高工时利用率,合理减少工人作业时间和降低工人劳动强度。
  (三)坚持严格按定额定员管理的原则。劳动定员管理和劳动定员标准编制必须对凡有定额标准的作业项目都要按定额编制定员,凡是能够计算和考核工作量的班组或工种岗位都要有科学合理的劳动定额,实行定额定员管理,充分调动工人劳动生产积极性,合理节约劳动生产力。
  三、编制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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