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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市劳动社会保障局关于改进和完善小额担保贷款政策的通知


  市、区两级担保机构应与贷款经办银行签订担保合作协议,将小额贷款担保基金直接存入担保机构在贷款经办银行开立的资金账户,专项用于小额担保贷款。

  五、关于担保机构担保经费和经办银行手续费问题

  (一)要充分发挥担保机构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的积极作用,对小额贷款担保机构给予不低于当期贷款本金1%的担保费补贴,用于充实担保机构的工作经费,所需资金从就业再就业资金中列支。每季结束后15日内,担保机构将担保费补贴申请报告及担保明细表,报送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核对确认后,市财政局审核拨付。

  (二)经办银行对符合条件的个人和小企业发放小额担保贷款业务,市财政要按照当前贷款实际发放额的1%给予手续费补助。补助资金从就业再就业经费中列支。每季结束后15日内,经办银行将手续费补助申请报告及贷款明细表,报送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核对确认后,市财政局审核拨付。

  六、关于小额担保贷款代为清偿和贷款损失补偿问题

  (一)贷款到期(含展期),借款人不能按时足额偿还贷款时,担保机构应在3个月内根据协议向经办银行履行清偿责任。

  (二)经办银行按照规定发放贷款出现的呆账损失,经市劳动保障部门、财政部门核定后,由担保基金和经办银行按规定比例承担损失。属于通过联审会议审核批准和信用社区推荐的小额担保贷款发生的呆坏账损失,由担保基金和经办银行按担保合作协议约定承担相应损失责任;属于小企业贷款发生的呆账损失,由经办银行按国家规定承担90%的呆账损失,同级财政部门承担10%的损失,财政承担的资金从就业再就业经费中列支。

  七、小额担保贷款的审核和催收问题

  (一)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要指导贷款申请人填写《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小额担保贷款资格认定表》和相关资料,对其进行贷款项目的可行性和偿还能力进行调查,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在其《认定表》中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再由街道(乡、镇)劳动保障部门审核签署意见,签名盖章。

  (二)经办银行要将逾期人员情况及时反馈给劳动保障部门。社区、街道劳动保障部门接到逾期名单后,要积极配合银行和担保机构催收,要将责任落实到人,并列入就业目标考核范围。要将催收情况及时反馈给上级劳动保障部门和担保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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