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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市劳动社会保障局关于改进和完善小额担保贷款政策的通知

乌鲁木齐市劳动社会保障局关于改进和完善小额担保贷款政策的通知
(乌劳〔2007〕229号)


乌鲁木齐县、各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小额担保贷款经办银行及支行,各经办担保公司:

  为鼓励乌鲁木齐市城镇失业人员自谋职业、自主创业,进一步促进就业和再就业。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改进和完善小额担保贷款政策的通知》(新政办2006[148]号)和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自治区财政厅、人民银行乌鲁木齐中心支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新疆监管局《关于切实做好2007年小额担保贷款工作的通知》(新劳社[2007]40号)要求,现就改进和完善我市小额担保贷款政策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担保基金比例问题

  经办银行发放的小额担保贷款责任余额不得超过担保基金银行存款余额的3倍,对贷款额超过1:3放贷比例的,由担保机构提出新增担保基金申请,由市财政、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审定,并报市政府批准后,从就业补助金中拨付。

  二、关于小额担保贷款额度问题

  凡是经创业培训合格,经营项目经论证可行或经营项目效益好,偿还能力和担保能力强的符合小额担保贷款条件的借款人,经联审会议批准,在2007年度可突破2万元的额度限制,最高贷款额度可达到5万元,属于微利项目的,2万元限额内全额贴息,超出部分贴息50%。申请5万元小额担保贷款的,除按原规定提供相关资料外,还应提供经联审小组认定的 2个符合条件的担保人或足值的房产作抵押。

  三、经办银行问题

  经乌鲁木齐市城乡就业和职业培训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增加乌鲁木齐市农村信用社作为小额担保贷款的经办银行。

  四、担保机构和担保基金问题

  经乌鲁木齐市城乡就业和职业培训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在市级和中心四城区劳动保障部门成立担保机构,承担小额贷款担保业务,按照各自职责在规定的区域范围内开展小额担保贷款服务工作。天山区、沙依巴克区、新市区、水磨沟区的担保公司分别负责户口在本辖区内申请人的小额贷款担保业务。乌鲁木齐市阳光小额贷款担保公司负责四城区以外的小额贷款担保业务。吸纳城镇失业人员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可直接向市劳动保障部门提出贷款申请。中心四城区所属担保机构未正常运转或担保基金不足时,担保业务仍由市级担保机构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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