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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市劳动社会保障局关于对“4050”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政策在执行过程中存在问题的函

乌鲁木齐市劳动社会保障局关于对“4050”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政策在执行过程中存在问题的函
(乌劳函〔2007〕165号)


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组织人事劳动局,乌鲁木齐县,各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4050”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政策在我市实行以来,各区(县)在执行过程中遇到一些问题,现针对各区(县)在“4050”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政策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函告如下:

  一、关于灵活就业所在地为原米泉市的“4050”人员社会保险补贴的问题。根据《米东新区社会保障资金管理协调会议纪要》(乌昌财综函[2006]4号)精神,2007年乌鲁木齐市就业再就业资金预算中不含米泉市资金,因此在米泉市灵活就业的“4050”人员社会保险补贴问题,由米东区向乌昌财政部门申请解决。

  二、关于从事个体经营并领取个体经营营业执照的“4050”人员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的问题。对个体经营营业执照无领取时间限制,但营业执照需通过工商部门年审。

  三、关于“4050”灵活就业人员身份界定问题。

  下列情况不属于灵活就业人员:

  (一)应办理个体经营营业执照而未办理营业执照的人员;

  (二)在行政、企、事业单位从事临时或季节性工作,单位未按规定为其缴纳社会保险的人员;

  (三)私人企业兼职会计、居委会自聘人员、商品推销员;

  (四)个体承包邮局分支机构人员;

  (五)从事出租车营运的主业或从业、从事货运出租的主业或从业以及中巴车承包者或被雇佣者、为自家有赡养义务的亲属提供托老托幼服务人员。

  (六)申请社保补贴的“4050灵活就业”人员,在申请时已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

  四、下列申请情况属于灵活就业人员

  (一)在社区内从事体育彩票、福利彩票的销售人员、使用占道证摆摊的人员。

  (二)被个体工商户聘用,且个体工商户聘用人员包括本人在内不超过2名的人员。

  (三)在家从事手工编织人员或“4050”人员自己组织起来合伙经营对外材料加工,收取计件加工费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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