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正职对副职的考核评分按以下方法进行:
正职根据副职的履职情况,按满分100分对副职进行评分。
班子正职党政分设的,由党政正职分别对副职考核评分,取两者平均分作为正职对副职的考核评分。
考核时正职未配备到位的,班子副职履行岗位职责情况得分按其领导班子绩效考核得分的70%折算。
第二十四条 副职的测评情况占其考核得分的30%,测评人员范围包括单位班子成员和单位干部职工。具体方法参照对正职的测评办法进行。
副职测评情况得分=单位班子成员测评分×40%+单位干部职工测评分×60%。
第二十五条 市教育局绩效办以年度为单位,综合被考核者的履行岗位职责情况得分和测评情况得分,计算出被考核者的最后得分,根据得分高低,分正职和副职两个层次,原则上按15%、84%、1%的比例,将被考核者评定为一、二、三等。
第二十六条 本单位领导班子成员或下属单位(内设机构)主要负责人,在党风廉政建设中出现违纪违法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等问题的,领导班子不得评定为一等,负主要责任和直接责任的班子成员不得评定为一等。
单位或下属单位在年度工作中出现下列问题的,领导班子不得评定为一等,负主要责任和直接责任的班子成员不得评定为一等。
(一)没有完成计划生育责任目标或出现计生违法生育行为的;
(二)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被“黄牌警告”或“一票否决”的;
(三)在安全生产工作中被“黄牌警告”或“一票否决”的;
(四)在绩效考核和管理中弄虚作假的;
(五)出现其它重大问题造成恶劣影响的。
班子成员在测评中,基本称职票和不称职票总数达到三分之-以上的,原则上评定为三等。
第二十七条 下列人员按以下办法进行考核:
9月30前职务异动的,按新任职务考核。9月30日后职务异动的,按原职务在原单位考核;
兼任两个或两个以上领导职务的,根据其担负主要工作的职务进行考核;
因公学习、外派挂职、公派出国、因病休养等原因离岗超过6个月的,按年度考核有关办法进行考核。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细则中各项得分,按照四舍五入的办法,均保留至小数点后二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