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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市劳动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公益性岗位有关事项的通知

乌鲁木齐市劳动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公益性岗位有关事项的通知
(乌就培〔2008〕18号)


乌鲁木齐县、各区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公益性岗位各用工单位:

  2008年5月29日,市委常委副市长张鸿召开了“关于公益性岗位运行工作中有关问题的专题会议”,天山区、沙依巴克区、新市区人民政府及市政市容管理局、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市综治办、市交警支队、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乌昌财政局、市公安局等单位参加会议,会议中对公益性岗位有关事项做了进一步明确,现将明确事项通知如下:

  (一)三年合同到期解除劳动关系人员的就业安置问题。一是已满三年合同到期的公益性岗位人员,由劳务派遣公司在合同到期的前一个月提前告知劳动者本人,解除劳动关系后,按照《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向三年期满解除劳动关系的公益性岗位人员支付经济补偿金,并由区(县)代管公益性岗位的劳务派遣公司负责为失业人员统一办理失业保险手续,按相关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二是三年合同到期解除劳动关系后,各公益性岗位出现的空岗由区(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劳动合同到期前一个月按照《公益性岗位管理办法》进行补录,在2008年度解除劳动关系总人数的基础上按90%的比例进行补录。三是由各街道、社区劳动保障所(站)负责收集辖区内空岗信息,为失业人员提供免费就业信息、职业指导、职业介绍、职业培训等服务。为愿意自主创业的人员办理小额担保贷款手续,帮助其自主创业、自谋职业。四是三年期满解除劳动关系后的公益性岗位人员中持有《再就业优惠证》者,后期通过其它方式实现“灵活就业”,符合享受“4050”社会保险补贴政策条件的人员,可享受“4050”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政策。五是解除劳动关系的公益性岗位人员优先提供职业培训政策及补贴服务。

  (二)如在实际工作中,用工单位安排加班的,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向公益性岗位人员支付加班费,所需费用由用工单位承担。

  (三)享受岗位补贴及社会保险补贴累计满3年、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人员,按照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精神执行,按有关规定延长其劳动合同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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