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乌鲁木齐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乌鲁木齐市财政局关于转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益性岗位补贴办法》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乌鲁木齐市劳动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公益性岗位补贴管理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9年4月9日 实施日期:2009年4月9日)废止

乌鲁木齐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乌鲁木齐市财政局关于转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益性岗位补贴办法》的通知
(乌劳[2006]101号)


乌鲁木齐县、各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现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益性岗位补贴办法》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补充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益性岗位补贴办法》中第二条中岗位补贴的对象除文件中规定持《再就业优惠证》的女性年满40周岁、男性年满50周岁及其以上年龄的下岗失业人员,以及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且失业一年以上的就业困难人员以外,根据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的实施意见》(新党发[2005]16号)、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安置就业困难人员补助办法〉的通知》(乌政发[2000]185号)、乌鲁木齐市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促进乌鲁木齐市随军家属就业再就业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乌政办[2005]54号)文件规定,以下四类有就业愿望的人员也可享受公益性岗位补贴:

  (一)城镇大龄失业人员(男30岁以上,女25岁以上)且已在公共职业介绍机构进行了求职登记,一年内介绍三次,非本人原因仍未就业的失业人员;

  (二)夫妻双方无一人就业且无一子女就业的困难家庭失业人员;

  (三)因病或肢体残缺又未达到完成丧失劳动能力等级的失业人员;

  (四)随军家属;

  二、除《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益性岗位补贴办法》中第五条规定以外,用人单位申报岗位补贴还应提供以下申报材料:

  (一)随军家属提供配偶所在部队出具的证明;

  (二)因病或肢体残缺又未达到完成丧失劳动能力等级的失业人员及夫妻双方无一人就业且无一子女就业的困难家庭失业人员需提供《求职登记证》及街道出具的家庭成员全体未就业证明或残疾证明。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