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劳动社会保障局关于生育保险医疗费用支付有关问题的通知
(乌劳〔2006〕288号)
各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各参保单位:
为了进一步明确参保女职工生育医疗费用的支付范围和标准,根据《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办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16号)、《乌鲁木齐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办法实施细则》(乌政办[2004]234号)及《乌鲁木齐市人口与计划生育奖励优惠政策实施办法》(乌政办[2006]237号)有关规定,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女职工在妊娠期、分娩期、产褥期内因生育并发症住院治疗的,其医疗费用按以下标准支付:
(一)生育医疗费用按生育保险规定的定额支付;
(二)治疗生育并发症医疗费用按基本医疗保险标准支付,但不执行住院起付标准,从生育保险基金中列支。
二、经剖腹产手术同一切口进行的其它疾病手术的,如:子宫肌瘤、卵巢囊肿等第二个手术费用,按《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及医疗服务设施项目》规定的标准支付,其费用先从生育保险基金中垫付,年末从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中一次性划转。
三、实行计划生育手术人工流产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方可享受生育保险有关待遇:
(一)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生育子女后在哺乳期(180天内)怀孕,做初次人工流产的;
(二)放置宫内节育器后带器怀孕,实施人工流产的;
(三)实施绝育(皮埋)术后怀孕,实施人工流产的。
四、女职工在计划生育规定内妊娠自然流产的医疗费用,按生育保险有关待遇规定给予支付。
五、女职工在计划生育规定内妊娠的,妊娠期内因某种并发症或致病因素而终止妊娠的;或因胎儿发育异常及死胎而终止妊娠的。均可按照生育保险待遇给予支付。
六、以胎头吸引术、产钳术、臀位助产术分娩的享受助娩产生育保险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