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劳动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工伤保险费率浮动办法》的通知
(乌劳〔2006〕292号)
工伤保险各参保单位:
为做好工伤事故预防工作,促进企业安全生产,根据国务院《
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了《乌鲁木齐市工伤保险费率浮动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六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乌鲁木齐市工伤保险费率浮动办法
第一条 为做好工伤事故预防工作,促进企业安全生产,根据《
工伤保险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工伤保险浮动费率是指在行业差别费率的基础上,根据各参保企业上一缴费年度事故发生频率和工伤保险基金收支情况,对其工伤保险费率实行浮动,确定是否提高费率,不调费率或降低费率。
第三条 用人单位属一类行业的(基准费率为0.5%)不实行费率浮动。用人单位属二、三类行业的,费率实行浮动。费率浮动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职业病危害程度等因素,每一至三年浮动一次,并书面告知企业。
第四条 实行工伤保险浮动费率后工伤保险费率最低不低于工资总额的0.5%,连续上浮最高不高于工资总额的2.1%。
第五条 工伤保险浮动费率的确定以事故点数和工伤保险费收支率两项指标考核:
一、事故点数:事故点数是按照企业职工工伤数量及伤残等级和因公死亡人数来确定调整企业浮动费率的参数。伤残等级十级为2点、九级为4点、八级为6点、七级为8点、六级为12点、五级为15点、四级为30点、三级为40点、二级为45点、一级为50点,工亡一人为60点。旧伤复发的不计算点数。
二、工伤保险费收支率,指企业上一年度的工伤保险赔付额与缴纳工伤保险费数额百分比。工伤保险赔付额包括工伤统筹项目支付的费用,旧伤复发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