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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市劳动社会保障局转发《关于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工作人员工伤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乌鲁木齐市劳动社会保障局转发《关于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工作人员工伤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乌劳〔2006〕200号)


乌鲁木齐县、各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民政局、财政局,各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

  现将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人事厅、民政厅、财政厅《关于转发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人事部、民政部、财政部〈关于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工作人员工伤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新劳社字[2006]80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参加工伤保险的各类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按职工工资总额的0.5%缴纳工伤保险费。

  二、关于事业单位和民间非营利组织参加工伤保险以前因工致残,经鉴定为一至四级的及因工死亡的供养亲属的处理问题,原则是由原单位负责支付相关待遇,也可通过测算,按照工伤保险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调整用人单位保险费率后,交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统一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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