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劳动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失业保险享受待遇的通知
(乌劳〔2006〕138号)
乌鲁木齐市社会保险管理局、市就业服务管理局,乌鲁木齐县、各区,经济技术开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根据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自治区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新政发[2006]34号)文件的规定,乌鲁木齐市最低工资标准由440元提高至480元(不含“三险一金”最低工资标准),参照《
失业保险条例》第
十八条(国发[1999]258号)及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失业保险条例>的通知》(新政发[1999]17号)的规定对失业保险享受待遇进行相应的调整。
一、失业保险金享受标准第一年由264元提高至288元,第二年由242元提高至264元。
二、门诊补助金、住院补助金的参照标准依照上列规定参照失业保险金享受的新标准进行发放,计发补助比例不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