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菏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切实做好矿产资源整合工作的通知

菏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切实做好矿产资源整合工作的通知
(菏政办发〔2007〕58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属各企业,各大中专院校: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土资源部等部门对矿产资源开发进行整合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108号)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国办发〔2006〕108号文件切实做好矿产资源整合工作的通知》(鲁政办发〔2007〕37号)精神,为进一步做好我市矿产资源整合工作,现作如下通知:
  一、严格落实矿产资源整合政策
  对探矿权和由国家、省审批发证的采矿权,严把审查关,按照规划出具审查意见。对建筑石材、砖瓦粘土等矿产资源,严格控制矿权审批总量和开采总量,对资源枯竭和生产规模较小的矿山企业不得换发采矿许可证,通过关闭、整合等形式,优化矿山开采布局,解决矿山布局不合理等问题。对违反规划设置的采矿权,一律注销其采矿许可证,逐步实现资源开发的规模化、集约化。严格矿业权转让管理,规范转让行为,防止炒买、炒卖、非法转让矿业权问题的发生。
  凡出让国家出资勘查探明可供进一步勘探或开采的矿产地、无需勘查可直接开采的矿产地以及其他依法收归国有的矿产地,均要以招标、拍卖、挂牌等竞争方式有偿出让探矿权、采矿权。要进一步规范完善有偿出让程序和制度,有效防止暗箱操作、徇私舞弊等行为的发生,不断建立和完善公开、公正、公平、竞争、有序的矿权市场。要切实加大对矿产资源补偿费、探矿权采矿权价款和使用费的征收力度,防止国有资源性资产收益的流失。
  列入整合的矿山,在2007年10月底前未按要求进行整合的,由当地政府责令停产、停工,国土资源部门依法收回勘查许可证或采矿许可证,安监部门依法收回安全生产许可证,公安部门不予供应爆破器材,电力部门不予供电。对按规定应停不停、停而不整,整合达不到要求或应该整合而不进行资源整合的,由当地政府依法予以关闭。
  二、切实维护矿产资源国家所有权益
  各县区要对参与整合的采矿权有偿取得情况进行全面调查摸底。对整合前未进行矿业权有偿处置的,整合时要进行处置。
  对采矿权人占有的采矿权,如无偿占有国家投资勘查的,或不需进行勘查可直接设置采矿权的,一律按规定缴纳采矿权价款。
  在资源整合期间,按照整合后的矿区范围核实资源储量,进行采矿权价款评估,矿业权人应及时足额以资金方式缴纳采矿权价款。资源储量核实、采矿权价款评估基准日为2006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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