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级政府要认真做好离校后未就业毕业生的就业服务工作。对离校后回到原籍的未就业毕业生,要加大宣传力度,使他们充分了解当地有关就业政策。要加大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的建设力度,有计划地组织回生源地报到的未就业毕业生参加就业见习,见习期间由见习单位和当地财政提供基本生活补助。自2007年起三年内,市里将建立50家市级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并推荐我市条件比较好的“60强”企业申请建立国家级或省级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各县区也要积极创造条件建立一定数量的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劳动保障部门要进一步完善对9月1日后未就业应届毕业生的失业登记制度,对登记失业的高校毕业生,要建立专门台帐,免费提供政策咨询、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服务,并组织他们免费参加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鉴定、创业培训。各县区要采取综合措施,力争到年底使半数以上返回原籍登记失业的毕业生能够实现就业。
六、加大帮扶力度,重点帮助困难家庭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实现就业
各大中专院校要认真做好困难家庭毕业生离校前的帮扶工作,有针对性的开展就业指导,提供“一对一”的就业服务和重点推荐,最大限度地使困难家庭毕业生在离校前实现就业,并给予适当的求职经济援助。严禁学校因欠费扣发困难家庭毕业生的《毕业证》、《学位证》、《报到证》、档案等证件和材料,确保其顺利离校,及时就业。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做好离校后未就业的困难家庭毕业生的就业援助工作,将其纳入政府援助困难群体就业的政策体系。各级人事、教育、劳动等主管部门要认真做好登记工作,积极为困难家庭毕业生就业搭建供需平台,举办多层次、多形式的双向选择活动,帮助其尽快就业。对失业3年以上的特困家庭毕业生、“零就业”家庭毕业生要实施重点帮助,优先安排参加就业见习活动,给予见习补贴,通过实践锻炼提高他们的就业能力。各级民政部门要按照有关政策和规定,对符合条件的困难家庭毕业生给予最低生活保障或临时救助。
七、认真做好宣传引导工作,形成促进就业的良好舆论氛围
要引导毕业生树立行行可建功、处处能立业、劳动最光荣的新型就业观和成才观,在全社会形成“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良好风尚。通过开展主题突出、内容丰富、形式多样的宣传报道活动,大力宣传党和国家对毕业生的重视和关心,宣传政府促进毕业生就业的方针、政策,宣传高校毕业生基层就业、自主创业的先进典型,宣传各地、高等学校及用人单位好的做法和经验。要加强就业工作的宣传管理,坚持正面宣传,进一步唤起全社会的关心、理解和支持,形成共同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的良好局面,努力维护社会稳定。各县区政府要将贯彻本通知情况于2007年年底前报市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