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菏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建筑业和房地产业税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二、加强发票管理,发挥以票控税作用
  对建筑业和房地产业,应统一使用工程所在地和房地产所在地的地税发票。对外来建筑施工企业要全部纳入本地发票管理,不得开具、使用外地发票,建设单位不得使用外地发票入帐。凡需要使用预收款收据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必须使用地税部门监制的房地产企业预收款专用收据,并将其作为开具发票的原始凭据。申请人在办理房地产登记、过户手续时,必须提供与房地产转让协议一致的税务发票,否则不予办理。要加强对物业管理、房屋租赁业的发票管理,规范其发票的开具行为,严禁使用自制收据或其他非法票据。
  三、明确工作职责,搞好部门配合
  各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协调配合,搞好房地产涉税信息的传递和共享,共同做好监管工作。
  (一)建设部门应于每月20日内向同级地税部门提供上月新办房地产开发项目的拆迁许可证及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编号、建设单位、工程名称、工程地址、工程造价、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开工日期,以及涉及的拆迁户数、面积、补偿款等信息资料。建设单位通过招投标等合法方式确定的施工企业应在我市办理工商、税务登记,否则不予发放施工许可证。
  (二)房产管理部门应于每月20日内,向同级地税部门提供上月新办房地产开发企业名称、房产位置、建筑面积、产权证号、发证时间、预售许可证发放等有关情况,房产交易行为涉及的房源、交易额、交易双方身份、交易时间等信息,以及房屋租赁行为涉及的有关信息。房产交易方办理产权登记和过户手续时,必须提供与房产转让协议一致的税务发票。房屋租赁方未按期申报、领取房屋租赁证的,房产管理部门应责令限期补办手续。
  (三)发展改革部门应于每月20日内向同级地税部门提供上月新办房地产开发项目批准文号、建设单位、批复项目、建设规模、投资概算、建设地址等立项批复信息资料。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办理立项手续时,必须提供开发经营地主管地税机关颁发的税务登记证明。
  (四)国土资源部门应于每月20日内向同级地税部门提供上月新办土地使用权出(转)让方名称、受让方名称、出(转)让方地址、受让方地址、土地位置、土地面积、土地用途、土地成交价格、转让金额等信息资料。国土交易方办理产权登记和过户手续时,必须提供有关税收完税证明或免税证明以及交易开具的发票。
  (五)规划部门应于每月20日内向同级地税部门提供上月新办房地产开发项目名称、性质、占地面积、建筑面积、容积率、可销售面积、不可销售面积、公共配套设施情况等信息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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