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建筑业和房地产业税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菏政办发〔2007〕49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属各企业,各大中专院校:
根据《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建筑业和房地产业税收管理工作的通知》(鲁政办发〔2005〕62号)要求,为进一步加强我市房地产税收管理,发挥税收调控职能,促进房地产业健康发展,增加地方税收收入,现作如下通知:
一、严格政策,规范房地产业税收管理
(一)凡进入我市从事建筑施工、房地产开发的市外企业,应在我市设立独立核算的法人企业或非法人企业分支机构,并按规定在我市办理工商登记、税务登记。工商、税务部门应本着方便、快捷的原则,为进菏企业提供优质服务,尽可能缩短办证时间。
(二)外来建筑施工、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我市设立的独立核算的法人企业或非法人企业分支机构,应向地税部门缴纳(扣缴)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并按规定申报缴纳(扣缴)企业所得税、扣缴个人所得税等地方税收。市内从事建筑安装、房地产开发的企业到市外从事经营活动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按规定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三)要认真落实《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建设厅等部门关于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促进房地产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的通知》(鲁政办发〔2005〕39号)、《
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建设部第42号令)和
公安部等六部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出租房屋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公通字〔2004〕83号)要求,进一步整顿和规范住房二级市场秩序,严肃查处违法违规销售行为,全面加强房屋租赁管理,认真实行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制度;要加强对房屋租赁中介机构的管理,规范房屋中介机构行为。
(四)要按照“先税后证”的原则,对房地产转让行为应缴纳的各项税收,地税部门可通过委托房地产管理部门代征税款或在房地产交易和权属登记场所设立窗口集中进行征收的方式加强管理;对房屋租赁业和房屋装修业的有关税收,可委托公安、物业管理、居委会、村委会等单位代征,也可以政府名义成立出租、装修房屋管理服务中心,全面负责辖区内出租、装修房屋税收的管理工作。所需经费可按代征税款的一定比例由同级财政部门拨付。有关单位和部门应积极协助和配合地税部门,共同搞好房地产行业的税款征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