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菏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物价局关于加强价格调控监管努力保持市场价格总水平基本稳定的意见的通知

  三、加强价格调控监管力度,严格控制出台政府提价项目。各县区要严格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市场价格监管维护正常价格秩序的通知》(鲁政办发明电〔2007〕111号)要求,除促进节能环保的项目外,原则上不出台新的政府调价措施。在特殊情况下拟提价的项目,要严格执行政府调价项目报备管理制度,在拟调日期60日前,将提价项目、幅度、金额、对价格总水平的影响、对低收入群体的补贴等报告市物价局。进一步完善宏观经济政策调控下的主要由市场形成价格的机制,未列入定价目录的商品和服务价格,要审慎采取价格干预措施。遇突发事件或严重自然灾害引起价格显著上涨,确需实施价格干预措施的,要按规定程序逐级上报,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或授权后执行。要层层建立价格监控责任制,必要时按照国家、省的价格干预措施和《菏泽市价格异常波动暂行办法》等规定,启动价格异常波动应急预案。
  四、清理规范各种收费行为,加大收费管理力度。各县区要严格按照国家、省的安排部署,对涉及农副产品生产、运输及销售环节的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经营服务收费标准,进行一次全面规范整顿,重点清查涉农、涉企等相关领域的收费行为。对于收费标准偏高、属于省以上管理的,及时向上级提出建议;属于市、县级管理的,本着有利于减轻群众及企业负担的原则,予以适当降低,有浮动幅度的一律从低掌握。对于非法的收费项目和标准,坚决予以取缔。要进一步整顿规范政府有关部门、市场监管机构、检验检疫机构和路桥站(点)的收费行为,对各种乱收费行为要加大执法力度,对顶风而上的要从严予以处罚。
  五、加强市场价格监督检查,整治不正当价格行为。各县区要进一步加强对市场价格的巡查,通过政策提醒、告诫等形式,督导生产经营者合法经营。要在节日期间开展食品价格专项整治活动,重点查处价格垄断、价格欺诈、价格歧视、囤积居奇、哄抬物价等价格违法行为,查处经营者串通定价或通过行业协会、中介组织以协议、决议、纪要、口头约定等形式合谋涨价的行为,查处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借机哄抬价格的行为,查处经营者通过抬高价格等级、短缺数量、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等欺诈手段变相提高价格的行为,维护正常的市场价格秩序。对性质恶劣、问题严重、影响较大的典型案件,要通过新闻媒体予以曝光。
  六、健全社会保障机制,千方百计安定群众生活。按照省政府的安排部署,建立物价上涨与提高困难群众生活补贴和保障标准联动机制,编制低收入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指数,准确反映价格变动对困难群众生活的影响。大力加强价格调节基金制度建设,充分发挥价格调节基金在平抑市场价格、维护社会稳定等方面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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