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委宣传部:负责组织污染源普查的新闻宣传工作,配合办好新闻发布会及有关宣传活动;
市发改委和经贸委:配合做好工业源普查及污染源普查成果的分析、应用;
市公安局:配合做好机动车排气污染普查及相关普查成果的分析、应用;
市财政局:负责普查经费预算审核、安排和拨付,并监督经费使用情况;
市建设局:参与生活源普查,会同市环保局负责城镇污水处理厂和垃圾处理厂(场)普查;
市农业局:牵头组织农业、畜牧业、渔业污染源的普查,具体负责农业源的普查。组织制定农业普查工作方案、工作细则和技术规定等,组织农业源产排污系数测算,组织实施农业源普查并对相关普查数据进行分析和审核等;
市水产局:具体负责淡水养殖场污染源普查;
市工商局:负责提供污染源企业的基本登记信息;
市环保局:负责组织工业源、生活源和危险废物处置厂的普查;
市统计局:配合环保部门制定普查实施方案和有关具体政策,做好普查所需资料的提供和有关资料的衔接工作,参与普查相关数据的核定、普查结果的分析和资料开发工作;市畜牧局:具体负责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和养殖专业户污染源普查;
菏泽军分区:负责组织驻菏部队所属单位污染源和环保设施的普查。
(四)培训
市普查办负责各县区普查办负责人、骨干及县区级普查培训教师的培训。各县区负责县级普查办普查工作人员的培训。要确保所有普查工作人员都经过培训。
培训内容主要是:污染源普查方案的内容,普查范围和主要污染物,普查技术路线,普查方法,各类普查表格和指标的解释、填报方法,普查数据录入软件的使用,数据库的管理和普查工作中应注意的问题等。
(五)质量保证
市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省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的规定,制定专门的普查数据质量控制文件,确定普查工作评价的标准,指导全市普查质量控制工作。
各县区应当根据市里的统一规定,建立污染源普查数据质量控制责任制,并对污染源普查实施中的每个环节实行质量控制和检查验收。
市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组织污染源普查数据的质量核查工作,在各主要环节,按一定比例抽样,抽查结果作为评估全市及各县区污染源普查数据质量的依据。数据质量达不到规定要求的,必须重新组织调查。
(六)宣传动员
各县区要按照国务院、省政府及市政府的有关文件要求,深入开展污染源普查的宣传工作,为污染源普查顺利实施创造良好的舆论氛围。要根据普查不同阶段宣传的重点,加强领导,明确责任,精心策划,落实经费,采取生动活泼的形式,确保宣传效果。要突出主流新闻媒体的作用,组织开展一些有影响力的宣传活动,把宣传动员工作贯彻污染源普查工作的始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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