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菏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菏泽市较大安全隐患整改指令督办制度暂行规定的通知

菏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菏泽市较大安全隐患整改指令督办制度暂行规定的通知
(菏政办发〔2007〕10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属各企业,各大中专院校:
  《菏泽市较大安全隐患整改指令督办制度暂行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对安全生产督查、检查发现的较大安全生产隐患和问题,由市安委会下达《较大安全隐患整改指令书》,督促各县区人民政府和市有关部门限期整改,是市政府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一项重要举措。各级、各部门要高度重视,认真对待,严格落实。要通过实施较大安全隐患整改指令督办制度,进一步推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隐患排查治理及较大安全生产问题的解决,严防各类较大、重特大事故发生,确保全市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二○○七年十月二十四日

菏泽市较大安全隐患整改指令督办制度暂行规定

  为进一步落实政府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职责和部门安全监管职责,认真解决安全生产方面存在的较大问题,及时消除较大以上(含较大,下同)安全隐患,防止较重、特大事故发生,确保我市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根据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重大安全隐患整改指令督办制度暂行规定的通知》(鲁政办发〔2007〕78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一、《较大安全隐患整改指令书》(以下简称《整改指令》)由市安委会负责下达给各县区政府和市有关部门。各县区政府和市有关部门负责整改落实。市安委会办公室负责抓好督查。
  二、《整改指令》所指的较大安全隐患,是指省政府安委会、省政府有关部门对我市提出的安全生产督查、检查整改意见,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协、市安委会在安全生产督查、检查过程中,发现并提出的较大安全生产隐患整改意见。
  三、各县区政府和市有关部门接到《整改指令》后,分别由主要领导和“一岗双责”涉及的分管领导签收。签收后要立即按照《整改指令》的要求进行落实整改。属于县区政府和市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管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主要领导同志要亲自研究部署解决,分管领导同志要靠上抓整改落实。属于直接管理、行业管理或属地管理的生产经营单位存在的较大安全隐患,要依法督促其制定整改方案,落实治理责任、措施、资金、期限和应急预案,并负责跟踪督查,确保在《整改指令》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整改任务,并确保整改期间的生产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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