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菏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切实做好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审查工作的通知

菏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切实做好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审查工作的通知
(菏政办发〔2007〕83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属各企业,各大中专院校: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国发〔2006〕28号)、《山东省节约能源条例》、《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审查工作的通知》(鲁政办发〔2007〕42号)精神,切实加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用能管理,从源头上减少能源浪费,加快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现就切实做好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审查工作通知如下:
  一、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必须包括节能分析篇(章),其主要内容是:项目遵循的用能标准和节能设计规范;项目能源消耗种类和数量分析;项目所在地能源供应状况分析;能耗指标;节能措施和节能效果分析等。
  二、钢铁、电解铝、铜冶炼、铁合金、电石、焦炭、水泥、煤炭、电力等行业的新、改、扩建项目和年综合能耗2000吨标准煤以上的项目,必须进行节能评估审查。
  三、节能评估由具有资质的咨询评估单位进行,咨询评估单位必须按照国家、省和市有关规定,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节能篇(章)进行评估,并出具评估报告。节能评估报告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项目概况;项目能源消耗品种、数量及对所在地区能耗负荷的影响分析;项目工艺、技术、设备的能效指标;项目节能措施及效果分析;项目节能评估结论。
  四、投资主管部门在进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时,要按照各自职能,对节能评估报告进行审查: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对基本建设项目的节能评估报告进行审查;经贸部门负责对技术改造项目的节能评估报告进行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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