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菏泽市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
(菏政办发〔2007〕80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菏泽市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八月二十九日
菏泽市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工作的有关通知、规定及全省质量工作会议精神,切实解决当前我市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存在的突出问题,按照省政府统一部署,市政府决定自8月下旬至12月底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为期4个月的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以下简称专项整治行动),现制订行动方案如下:
一、总体目标
针对当前我市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存在的突出问题,围绕重点产品、重点单位、重点区域,通过集中整治的方式,切实加大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力度,全面提高我市的质量管理水平,有效解决一批突出的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问题,取缔一批非法生产经营窝点,培养一批食品放心企业,建设一批管理规范的经销户,发展一批种植、养殖基地,切实维护广大企业和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增强人民群众消费信心。
重点产品是指食用农产品、食品、药品、消费品等产品,以及进出口商品;重点单位是指蔬菜生产基地,规模畜禽、水产品养殖场,肉联厂、屠宰场,饲料加工厂,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及小作坊,农副产品批发市场、生鲜产品超市、小食杂店、小型餐馆,以及药品生产经营企业等;重点区域是指农村和城乡结合部,食品生产比较集中的区域,无证生产问题突出的区域,以及制假售假屡打不绝、反复发生的区域。通过专项整治,到今年年底达到以下工作目标:
(一)农产品整治。全市主要农产品生产基地、乡镇以上政府所在地的批发市场100%纳入质量安全监测范围;基本解决农产品生产基地、规模化种养殖场、农业标准化示范区(场)使用违禁农药、兽药、鱼药和饲料添加剂的问题;杜绝甲胺磷、对硫磷、甲基对硫磷、久效磷、磷胺等五种高毒农药的生产、销售和使用。
(二)加工食品整治。食品生产加工企业100%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小作坊100%签订食品质量安全承诺书。
(三)流通领域食品整治。县区、乡镇政府所在地市场、超市100%建立进货索证索票制度;乡镇(街道)、社区的食杂店100%建立食品进货台帐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