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菏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菏泽市古籍普查实施方案的通知

菏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菏泽市古籍普查实施方案的通知
(菏政办发〔2007〕114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菏泽市古籍普查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菏泽市古籍普查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古籍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7〕6号)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古籍保护工作的意见》(鲁政办发〔2007〕81号)精神,进一步加强古籍保护工作,现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古籍普查实施方案如下。
  一、普查范围和内容
  (一)古籍普查范围:全市各级公共图书馆、学校图书馆、科研单位、文博单位图书馆(藏书楼)、宗教单位图书馆(藏经阁)等;个人或私人收藏机构,也可以纳入普查范围。古籍普查对象为汉文古籍。
  (二)古籍普查内容:古籍基本信息、古籍破损信息和古籍保存状况信息等。古籍基本信息主要指古籍数据标识号、古籍书目信息(如书名、卷数、著者、版本、附注、分类、定级等)、书影等,一般以部为单位进行登记;古籍破损信息主要指古籍破损原因、程度、级次和修复需求建议等,一般以部为单位进行登记,破损记录应细化到册;古籍保存状况信息主要是对古籍库房环境和管理状况的记录,一般以库房为单位进行统计。古籍普查还对收藏单位的基本状况进行调查。
  古籍普查工作的执行标准主要有:《古籍定级标准》、《古籍特藏破损定级标准》、《图书馆古籍特藏书库基本要求》(WH/T20-2006)、《古籍普查规范》(WH/T21-2006)、《古籍修复技术规范与质量要求》(WH/T23-2006)等。
  二、普查步骤和方法
  (一)各县区在2007年底前完成组建古籍普查机构的工作。
  (二)组织普查人员参加各级古籍普查培训。
  (三)各县区、有关单位按要求认真填写《古籍普查基本情况表》,于2008年5月31日前报市文化局。
  (四)市古籍保护工作专家委员会对各县区、有关单位提交的数据统一初评后,请省专家定级。
  三、普查工作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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