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对部分行业开征超标准耗能加价费的通知
(菏政办发〔2007〕109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推进全市节能工作深入开展,根据《山东省超标准耗能加价管理办法(试行)》规定,市政府研究确定对全市部分高耗能行业开征超标准耗能加价费,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征收范围
根据有关规定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确定对火力发电、原油加工、化肥、水泥、造纸、玻璃、白酒、啤酒、棉纺等九个行业开征超标准耗能加价费。
二、征收标准
按照《山东省重点产品基本能耗定额和能耗限额》执行。对超过限额标准用能的单位实行加价,以能源基准价格为基础,按照以下标准征收。
(一)超标准10%以内,超耗部分加价1倍;
(二)超标准10-20%(含10%),超耗部分加价2倍;
(三)超标准20%以上(含20%),超耗部分加价3倍。
能源基准价格为:电每千瓦时0.6元,标准煤每吨500元(原煤和其他能源按国家规定折算为标准煤)。
三、征收办法
(一)市节能行政主管部门或节能监察机构负责征收市属及以上企业超标准耗能加价费,县区节能行政主管部门受市节能行政主管部门或节能监察机构委托,征收本县区企业超标准耗能加价费。县区征收工作不到位的,由市节能行政主管部门或节能监察机构核定征收并交市级财政。
(二)市节能行政主管部门或监察机构及县区节能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山东省超标准耗能加价管理办法(试行)》规定,核实用能单位的相关数据,确认超标能源品种、数量和应缴纳的超标准耗能加价费。超标准耗能加价费每半年征收一次,用能单位的相关数据依照该单位上报统计部门并经核准的数据为准。市节能行政主管部门或监察机构及县区节能行政主管部门对上述数据有疑议,确有必要的,可以进行专项能源审计,用能单位的相关数据最终以能源审计结果为准。县区核实结果报市节能行政主管部门或节能监察机构核准后,下达《委托征收超标准消耗能源加价费告知书》。
(三)超标准耗能单位应当在接到告知书20日内,到指定代收银行上缴到财政专户;逾期不交的,每日按征收超标准耗能加价费总额的3‰交纳滞纳金。对超标准用能单位除实行加价政策外,应同时限期进行整改,在规定期限内能耗标准仍不能达标的,依法责令其停产或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