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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人事厅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处分后职级和工资待遇问题的通知

厦门市人事厅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处分后职级和工资待遇问题的通知
(厦人[1998]087号)


各区人事劳动局,市直各有关单位:

  近年来,有些单位询问机关国家公务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违法违纪受处分后的职务和工资 待遇如何确定的问题,现将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综合通知如下:

  一、关于国家公务员受处分的有关问题

  根据国家人事部《关于国家公务员纪律惩戒有关问题的通知》(人核发[1996]82号)等有关 规定,对国家公务员纪律处分按以下处理:

  1、给予国家公务员降级处分,一般降低一个级别。如果本人级别为十五级的,可给予记大过处分。

  2、给予国家公务员撤职处分,在撤销其原职务的同时降低级别工资一级和职务工资一档, 无级别可降的,可以降低职务工资二档(职务工资在最低档的,按最低档与上一档档差降低 二档)。撤职后按降低一级以上职务另行确定职务,并以降低后的职务工资额就近就低套入 新确定的职务工资档次。如降低后的级别、职务工资高于新任职务对应的最高工资标准的, 则改按新任职务对应的级别和职务工资档次执行。特区津贴、岗位津贴也改按新确定的职务 对应档次标准执行。

  3、给予国家公务员开除处分,自处分之日起,解除其与国家行政机关的人事行政关系。

  4、国家公务员被公安机关收容教育期间,由所在单位按月发给基本工资(职务、级别、基础 、工龄工资)60%的生活费,特区津贴按60%发给,物价等补贴照发,岗位津贴、考核奖不发 。

  5、国家公务员被检察机关批准逮捕(含取保候审)或羁押的,根据人事部人核函[1990]5号 复函规定,其所在单位从批准逮捕之日起停发工资。

  6、实行“所外执行”由原单位负责管教的劳教人员和被判处徒刑缓刑的人员,其在管教和 考验期间,按其原职务(级别)工资的30%发给生活费,基础工资、工龄工资、物价等补贴照 发,特区津贴按见习期人员标准(270元)发给,岗位津贴、考核奖不发。收容教育期满,如 免予行政处分或只给予记大过以下处分的,可以恢复原职务工资、级别工资;若给予行政降 级及其以上处分的,分别按降级以上处分的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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