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单位派出学习、培训的国家公务员,由原工作单位进行考核,主要根据学习、培训表现 确定等次。其学习、培训的有关情况,由所在学习、培训单位提供。非单位派出,但经单位 同意外出学习的公务员,超过考核年度半年的,不进行考核。
4、因病、事假累计超过半年的国家公务员,不进行年度考核。
5、新录用的国家公务员在试用期及试用期满转正定级的当年,应对其进行考核,但只写评 语,不定等次,考核情况只作为试用期满任职、定级的依据。
6、当年度6月30日前达到规定离(退)休年龄(不含按干部管理权限批准延期离、退休的国家 公务员)的,不参加年度考核。
7、接受立案调查尚未结案的国家公务员,只进行年度考核,暂不写评语,不定等次,待问 题查清后再行确定。
8、受行政警告处分的国家公务员,对其进行考核,但在受处分的当年,不得定为优秀等次 。受行政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处分的国家公务员,对其进行考核,但在处分期内,只 写评语,不确定等次。
处分期满解除处分的国家公务员,上半年处分期满解除其处分的当年按正常情况参加考核, 确定等次;下半年处分期满解除其处分的则从次年起按正常情况参加考核,确定等次。
9、受党纪处分的国家公务员,按照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共中央组织部、
人事部联 合下发的《关于受党纪处分的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年度考核有关问题的意见》(组通字[1998 ]19号)文件处理:
(1)受党内警告处分的当年,参加考核,不得确定为优秀等次。
(2)受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的当年,参加年度考核,因与职务行为有关错误而受处分的,确定 为不称职;因其它错误而受严重警告处分的,只写评语不确定等次。
(3)受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的当年,参加年度考核,确定为不称职;第二年按其新任职务参加 年度考核,按规定的条件确定等次。
(4)受留党察看处分的当年,参加年度考核,确定为不称职;受留党察看一年处分的第二年 ,参加年度考核,只写评语不确定等次;受留党察看两年处分的,第二年和第三年参加年度 考核,只写评语不确定等次。
(5)受开除党籍处分的当年,参加年度考核,确定为不称职;第二年和第三年参加年度考核 ,只写评语不确定等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