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优先晋升职务。国家公务员连续三年考核被确定为优秀者,在晋升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 务时可适当放宽其任职资格条件的限制,在同等条件下可予优先考虑。
4、年度考核连续两年被确定为称职以上等次的,在本职务工资标准内晋升一个工资档次。 连续五年被确定为称职等次的,在本职务对应级别内晋升一级级别工资。
(二)基本称职等次
1、被确定为基本称职的国家公务员,在晋升职务工资、级别工资时按称职对待。
2、年终少发50%的奖金,第二年度不得晋升职务、不得参与各种先进个人评比。必须参加离 岗培训,在培训期间,停发岗位奖。
3、连续两年考核被确定为基本称职的公务员,按照管理权限由任免机关于翌年的3月底前作 出调整岗位或劝其调离现工作部门的决定。
(三)不称职等次
1、被确定为不称职的国家公务员,年终不发奖金。
2、降低一级职务(包括降非领导职务以及享受的工资职级待遇)。即按国家公务员管理权限 由任免机关在三个月内做出降职决定,并从作出降职决定的下个月起,其职务工资就近就低 套入新任职务的工资档次。
对无职可降的人员,从翌年1月起,给予降低一个级别工资。无级可降的,降低一个职务工 资档次。如果其职务、级别工资档次均处于最低状况的,则不再降低,给予告诫一次。
3、待岗参加培训,培训期间不发岗位奖,培训结束后,实行三个月的试用期。试用仍不称 职的,按照管理权限由任免机关在1个月内,作出调整岗位或劝其调离现工作部门的决定。
4、连续两年考核不称职的国家公务员,按照管理权限由任免机关于翌年的3月底前,根据《
国家公务员辞职辞退暂行规定》予以辞退。
六、有关问题的处理
1、当年从党群机关调任或其它行政机关转任、或从企业、事业单位考录的人员,由调入(接 收)单位负责考核,确定等次,由原单位配合负责提供平时考核材料。对军队转业干部,由 转业后所在单位考核,其转业前的情况,可参阅干部转业时的鉴定,予以确定等次,一般不 定“优秀”等次。
2、挂职锻炼的国家公务员,在挂职单位工作不满半年的,由原单位进行考核。挂职工作时 间满半年的,由挂职单位进行考核,确定等次,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应占挂职单位的优秀 指标。挂职结束的当年,由原单位进行考核,挂职单位提供有关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