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厦门市委办公厅、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纪委、市监察局制定的《厦门市领导干部廉洁从政十条规定》的通知
(厦委办[1999]087号)
各区党委、纪委,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部委办局,各人民团体:
市委、市政府同意市纪委、监察局制定的《厦门市领导干部廉洁从政十条规定》(下称《规 定》),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市纪委、监察局针对我市党政机关党性党风存在的突出问题,依据有关党纪法规制定的《规 定》,对各级领导干部牢记党的宗旨,严格遵守党的纪律,做一个廉洁奉公、勤政爱民的人 民公仆,具有激励鞭策和刚性约束的重要作用。市委、市政府要求各级各部门的领导干部、 尤其是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要把《规定》纳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范围,自觉执行 ,带头落实,并主动接受纪检监察机关的监督。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敢于对同级党委(党组) 领导干部进行有效的监督,以保证《规定》全面地落到实处。
中共厦门市委办公厅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1999年12月24日
附:
厦门市领导干部廉洁从政十条规定
为保证我市各级党政机关领导干部廉洁从政,巩固“三讲”教育成果,根据《中国共产党章 程》和《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对全 市党政机关处级以上领导干部重申和制定以下十条规定。
一、严禁利用职便收取各类“红包”;不得接受企业赠送股票或到股份制企业购买企业内部 职工股;不得买卖股票;不得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馈赠和宴请。
二、严禁干预和插手工程招投标和金融借贷等活动;不得利用职权干预设备物资采购和土地 批租,谋取私利。
三、严禁利用职权影响、阻挠惩治腐败和查办案件工作;不得纵容或参与走私、护私活动和 干扰打击走私斗争。
四、严禁用公款为个人建造、购买和装修住房;不得超标准分房和多头占房;不得违反房改 和清房规定为本人和亲友压价购房。
五、严禁跑官要官,以不正当手段为个人谋取职位;不得违反组织原则干预亲属、身边工作 人员的升迁和职位变动;不得在自己分管单位和部门安排亲属就业或任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