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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厦门市委、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开展机关效能建设工作的决定》的实施意见


  组织保证是我市机关效能建设深入开展的关键。要按照省里确定的“党委统一领导,政府组 织实施,纪检监察组织协调,部门各负其责,群众积极参与”的工作格局,市里成立机关效 能建设领导小组,由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任组长,纪委、市委办、市政府办、组织、宣传 、监察、人事、法制、机关党工委、海关、人行、国税、商品检验检疫等部门的主要领导为 成员,下设办公室,设在市纪委、市监察局机关。各区、镇和市直各单位要参照市里的做法 ,成立由主要领导挂帅,分管领导和纪检(监察)、组织(人事)、宣传、法制等部门领导参加 的效能建设领导小组,下设办事机构。
  各级党委、政府要把效能建设作为“一把手”工程,切实加强领导。单位一把手要负总责, 亲自总结本部门、本单位机关效能建设的经验,寻找和分析存在问题和薄弱环节,研究制订 本部门和本单位机关效能建设方案,并亲自做好本单位效能建设的宣传发动,抓好各项效能 措施的检查与落实,力求通过几年的努力,在机关效能建设方面取得明显成效。各单位效能 建设办公室和纪检监察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积极当好党委、政府的参谋和助手,主 动提出工作建设和措施要求,搞好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

  三、全面推广,突出重点,讲究实效

  市委、市政府决定,全市镇以上各级机关(含党委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和承担社会行政管理职能的单位,都要开展效能建设,重点是行政机关。行政机关要严格按照《厦门市行政机关效能建设规定》的要求,搞好行政效能建设的各项工作。其他机关和单位要参照这一《规定》认真执行。

  开展机关效能建设工作,要重点抓好几个环节:

  一是加强制度建设。各区、各部门要根据合法性、合理性、完整性和公约性原则、加强制度 建设。要按照从严治党、从严治政、一心为民的要求,结合各自职责和工作实际,针对群众 反映本单位存在的突出问题以及妨碍和制约经济发展的各种因素,结合机构改革,从机关的 基本工作职能和具体业务事项出发,进一步充实和完善岗位责任制、首问责任制、服务承诺 制、限时办结制、否定报备制、同岗替代制、联合办公制、效能考评制和失职追究制等制度 ,逐步形成比较完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强的制度体系,以制度管事管人。

  二是推行政务公开。各机关应公示所属各处(室)的职责、权限。具有审批职能的部门,应公 示涉及审批事项的政策法规依据、审批程序、审批时限、办事要求、承办部门及人员姓名和 审批结果等。窗口单位还应提供涉及审批事项相关的备查备索材料,方便企业和群众查询和 办事。要采取摆放桌牌或佩证(牌)等形式,公示机关工作人员身份。当前,要把群众关心、 社会关注的干部任用、项目审批、办证审照、批钱批物以及执法处罚等问题和环节,做为政 务公开的重点来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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