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菏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菏泽市商贸物流基地建设工作调度办法的通知

菏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菏泽市商贸物流基地建设工作调度办法的通知
(菏政办发〔2008〕17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菏泽市商贸物流基地建设工作调度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三月十四日

菏泽市商贸物流基地建设工作
调 度 办 法

  为贯彻落实《中共菏泽市委、菏泽市人民政府关于实行重点产业领导小组负责制和重点企业重点项目分包负责制的意见》(菏发〔2008〕7号)精神,扎实推进我市商贸物流基地建设工作,促进全市经济社会更好更快发展,特制定本调度办法。
  一、调度内容
  各县区商贸物流基地建设情况,商贸物流重点园区、重点企业、重点项目建设、培育、推进等情况。
  二、调度对象
  各县区、市直有关部门及重点园区、重点企业、重点项目分包责任人。
  三、调度方法
  (一)书面调度。每月5日前,各县区、市直有关部门将上月商贸物流基地建设任务完成情况及重点项目、重点园区、重点企业建设经营情况形成书面材料,由县区和市直部门分管负责人签字,报送市商贸物流基地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会议调度。市商贸物流基地领导小组每月召开一次由有关县区和市直部门及相关责任人参加的调度会,听取责任人工作进展情况汇报,研究相关事宜,安排下步工作。
  (三)现场调度。对重点园区、重点企业和重点项目情况,市商贸物流基地领导小组责任领导每月现场调度一次,市领导小组全体成员每季度组织一次观摩检查。对商贸物流基地建设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现场加以研究解决。
  (四)情况通报。对全市的商贸物流基地建设进展情况,市商贸物流基地领导小组实行定期和不定期通报,并及时报告市委、市政府。
  四、检查验收
  对重点园区、重点项目建设实行开工报告竣工报验制度,市商贸物流基地领导小组对项目单位报告的项目,及时组织职能部门和专业人员,严格按照该项目的建设内容、建设标准等进行开工登记备案和竣工验收。
  五、有关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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