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专题会议(含现场办公会议)凡涉及资金、项目、机构编制安排的,严格按照规定的审批权限和程序办理。
第四十一条 提交市政府会议研究的议题,原则上会前应协调一致。经协调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须由主办部门附协调说明,列明各方依据,提出倾向性意见,报请分管副市长或特邀咨询(或协助其工作的市政府副秘书长)协调。经协调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由分管副市长或特邀咨询提出主导意见。
第四十二条 拟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的议题,由市政府办公室提出意见,经秘书长审定后报主持会议的市政府领导确定。会议议题一般应于会前5个工作日报送市政府办公室。
拟提交会议研究的议题材料,会前须经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审查把关。议题材料定稿后,由分管副市长、特邀咨询及协助其工作的市政府副秘书长签署意见。
第四十三条 市政府领导同志不能出席市政府全体会议和市政府常务会议,要向市长请假;如对议题有意见和建议,可在会前提出。市政府部门主要负责人必须按要求参加会议,确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时,本人必须提前向市政府办公室说明情况,并向主持会议的市长或常务副市长请假。因特殊情况不能按要求参加市政府其他工作会议的,本人必须提前向市政府办公室说明情况,向会议召集人请假,必要时应向市政府主要领导请假;未经批准不得缺席或安排他人代替。各县区、各部门、各单位召开的会议与市政府会议冲突的,一律服从市政府会议安排。
第四十四条 市政府全体会议根据会议主持人意见可以印发会议纪要。市政府常务会议决定事项形成会议纪要,由市长或常务副市长签发。市政府专题会议纪要由会议主持人签发。市长助理、市政府秘书长、副秘书长受委托召开的市政府专题会议,会议纪要须由委托的市长或副市长、特邀咨询审定同意后印发。
第四十五条 市政府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宜于公开的应及时报道。新闻稿须经秘书长或有关副秘书长审定,如有必要报市长审定。
第四十六条 市政府常务会议决定事项除形成会议纪要发市领导和有关单位知照外,对需办理的事项,由市政府办公室向主办部门发出“市政府常务会议决定事项催办通知”。各县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对会议决定事项要认真遵照执行,及时办理。市政府办公室负责督办,定期将会议决定事项的落实情况向市政府领导报告。
第四十七条 市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和专题会议、周安排月调度会议的会务工作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
第四十八条 以下全市性大型会议由市政府召开:(一)传达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重要会议精神,部署全市性工作的会议。(二)市委、市政府研究部署重点工作的会议。(三)由市政府授奖的综合表彰会或非行业性特殊表彰会。
除上述会议外,其他会议由市政府部门召开。
第四十九条 市政府大型会议按会议内容、出席人员分为两类。一类会议由市长或常务副市长主持,副市长、特邀咨询、市长助理、秘书长、市政府部门和县区政府主要负责人参加,研究部署综合性重要工作;二类会议由分管副市长、特邀咨询主持,市政府部门和县区政府分管负责人参加,研究部署某一方面的重要工作。
第五十条 召开市政府一类会议,一般由市长、常务副市长提议,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确定。重大紧急事项来不及开会研究时,由市长或常务副市长确定。市政府部门提请召开市政府二类会议,应向市政府报送申请,由市政府办公室审理,报市政府常务会议或市政府主要领导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