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厦门市纪委、中共厦门市委组织部关于领导干部在经济活动中保持廉洁的若干规定
(厦委组[1996]67号)
为切实加强对我市各级领导干部在各种经济活动中的监督管理,促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干部队伍思想政治建设,特对我市领导干部在经济活动中的行为作出如下规定:
一、领导干部在经济活动中必须率先垂范、廉洁奉公、严格遵守中央纪委关于领导干部廉洁 自律的各项规定,严格执行财经财务和其它有关制度。
二、凡属经济方面的重大问题、重大项目和大额度资金的安排使用,必须严格按程序提交班子集体讨论决定,不得个人说了算。
三、领导干部不得利用职权,挪用、借用本单位资金给子女、亲友经商办企业,或供他人使用,谋取私利。不得利用手中权力要求金融机构、财政部门和其它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为 自己的配偶、子女、亲友拨款、贷款、借款或提供经济担保。
不准利用职权用所在单位的资信、名义,为自己的配偶、子女、亲友向物资、商贸单位和生产厂家挪借、赊购、索要各类生产和生活消费物资以及推销各类商品提供便利。不得将本单 位物资赊销、压价销售给亲属、子女,或以联营、承包等形式将下属企业转让给子女、亲属 经营。
不准以各种名义,为本单位向企事业单位索要各种钱物,或者在企事业单位报销各种费用。
四、不准利用手中的权力插手建设工程项目(含建筑安装、建筑装饰)的招投标活动,或直接 指定工程项目的设计和施工单位,从中牟取私利。
不准通过工程发包和建材、设备购置收受回扣、佣金和其它好处,严禁私下交易行为。
五、不准示意土地房产管理部门,违反规定或擅自降价为自己的配偶、子女、亲友批租土地 、批售住房、店面;
不准违反规定,为自己和亲友购买房改房、政策专用房(含统建解困房、安居工程房、落实 侨房政策专用房等)提供优惠条件;
不准转租租住的公房。
六、不准利用职权或其它方式,干扰执法执纪机关依法依纪履行职责,插手经济纠纷案件, 为自己的配偶、子女、亲友及他人袒护和说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