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根据农业部、人事部、国家教委《关于从事农业技术推广工作和高中等农业院校教师评聘职务有关问题的通知》[农人发(1995)35号]文件精神,农林院校教师长期(每年累计6个月以上)在农业第一线蹲点、扶贫,或者从事农业科技开发,对农业推广学或从事的专业有深入的研究,符合本文晋升教授、副教授其它方面任职条件,可参照以上科研成果和论文条件评聘农技推广教授、副教授任职资格。
1.农技推广副教授
任现职以来在公开出版的刊物(有省级有关部门批准的刊号或准印证)发表过2篇以上的研究论文(第一作者,下同)或调研报告等,或编写出版论著、教材5万字以上,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在支农、扶贫或农业科技开发、推广工作中取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受到省级主管部门以上综合性表彰;
(2)主持科学实验、国内外新成果引进或新技术推广,获得地(市)、厅(局)二等科技成果奖(第一名)。2.农技推广教授任现职以来在省级以上刊物(有CN号)发表过系列研究论文、调研报告5篇以上[其中,在大学学报级上刊物2篇以上]或编写出版论著、教材10万字以上,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在支农、扶贫或农业科技开发、推广工作中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受到国家主管部门以上综合性表彰;
(2)主持科学实验、国内外新成果引进或新技术推广,获得国家四等、省部级三等以上科技成果奖前二名。
四、评审组织与评审程序
高等学校主管部门和高等学校应严格按照省职改领导小组、人事局闽职改字(1993)19号文件规定,组建教师职务评审委员会,并按下列规定的考评程序,组织评审(评议推荐)工作:
1.由省教委负责组建教师高级职务评审委员会和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教师高级职务评审委员会,下设若干学科评议组,负责全省高等学校(不含具有教授、副教授任职资格评审权的高校)教师和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教师高级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
授予教授、副教授任职资格评审权的高校,建立教师高级评审,下设若干学科评议组,负责本校教授、副教授任职资格(不含学校思想政治教育教师)评审工作。
本科院校组建教师中级职务评审委员会,负责本校讲师、助教任职资格评审工作,评议提出符合教师高级职务任职资格的意见,报省教师高级职务评审委员会评审;其它高校建立教师初级职务评审委员会,负责本校助教任职资格评审工作,评议提出符合教师中、高级职务任职资格的意见,分别报教师中级和高级职务评审委员会评审。
由地(市)、厅(局)组建教师中级职务评审委员会,负责本地(市)、厅(局)属高校讲师任职资格(不含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教师)评审工作。不具备组建教师中级职务评审委员会的厅(局),由省教委组建教师中级职务评审委员会,负责有关高校讲师任职资格评审工作。
由省教委组建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教师中级职务评审委员会,负责地(市)、厅(局)所属高校学生思想政治教育讲师任职资格评审工作。
2.教师高级职务评审委员会由省职改领导小组批准组建;本科院校和地(市)教师中级职务评审委员会分别由学校和地(市)职改领导小组批准组建,报省职改办和省教委备案,厅(局)教师中级职务评审委员会由省教委职改领导小组批准组建,报省职改办备案;地(市)、厅(局)属学校教师初级职务评审委员会按地(市)、厅(局)有关规定批准组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