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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教育委员会职称改革领导小组、福建省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一九九六学年高等学校教师职务评聘工作有关规定和安排

  2.在评审教师职务任职资格时既要评审教师的学术水平,更要考核教师任职期间履行职责所取得的工作实绩,要坚持思想政治条件与业务条件并重,根据学科特点,正确处理教学与科研,理论与实践的关系。克服在教师职务评审和考核中,忽视对教学工作和理论联系实际等方面要求的问题。要注重教师教学工作的实绩,对不能完成规定教学任务、教学效果差的教师,不应晋升教师职务。要根据教师的不同工作岗位,所承担的不同任务,对教师的考核应有所侧重。对以教学为主的教师,应着重考核其教学质量、教学效果、教学改革、教学法研究、教材建设方面的成绩;对理工农林院校教师面向生产第一线,在科技成果的开发、应用、推广方面做出成绩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应视为科研成果;对以科研工作为主的教师,除须考核教学成绩外,应着重考核其科研工作的能力、学术水平及其在学术上、国民经济建设中的作用;对马列课教师,要充分考虑马列课的特点,重点考虑从事马克思主义理论宣传的教育效果,以及理论联系实际的能力,应把马列课教师的社会调查成果和从事学生思想政治工作的实绩作为评聘教师职务的重要依据。

  3.教师职务评聘工作要有利于解决高级职务教师年龄老化和新老教师交替问题,各校要进一步重视对中青年教师的培养,积极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促进优秀中青年骨干教师脱颖而出。对符合省职改领导小组、省人事厅闽职改字(1995)24号文件要求及本文规定的任职条件,一九五七年一月一日以后出生晋升副教授职务,一九五二年一月一日以后出生晋升教授职务,所需职务聘任指标可由省职改办专项下达,不占学校职数。

  三、任职条件

  评审各级教师职务任职资格,必须全面坚持《试行条例》所规定的职责、思想政治、工作能力、业绩、学历、任职年限和相应的外语水平等基本任职条件,并根据下列补充规定掌握实施。

  (一)学历和任职年限要求

  1.助教

  获得学士学位,经过一年以上见习试用,表明能胜任和履行助教职责;获得硕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证书或第二学士学位证书,经考察,表明能胜任和履行助教职责。

  2.讲师

  (l)大学本科毕业,在担任四年或四年以上助教职务工作期间,已取得高等学校助教进修班结业证书或取得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硕士研究生六门主要课程进修考试合格成绩(不含外语,下同。其中对一九七0年前本科毕业的教师或取得学士学位的公共外语、公共体育、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及全国没有招收研究生的学科可暂不要求研究生六门课程进修考试合格成绩)和高等教育理论培训班合格证书,经考察,表明能胜任和履行讲师职责。

  (2)获得硕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证书或第二学士学位证书,须承担助教职务工作(不含见习期,下同)二年以上,且读硕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或第二学位的学习年限与承担助教职务工作的年限累计应在五年以上,取得高等教育理论培训班合格证书,经考察,表明能胜任和履行讲师职责。

  (3)获得博士学位,经考察,表明能胜任和履行讲师职责。(4)已评聘其它系列专业技术中、初级职务,转定或晋升讲师职务,须具备第(1)或(2)点学历和进修要求。已评聘其它系列专业技术中级职务,须经一年以上实际教学工作,经考察,表明能胜任和履行讲师职责;已评聘其它系列专业技术初级职务,须经实际教学工作两年以上,其中大学本科毕业的须承担助教和其它系列专业技术初级职务工作四年以上,经考察,表明能胜任和履行讲师职责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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