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教育委员会职称改革领导小组、福建省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一九九六学年高等学校教师职务评聘工作有关规定和安排
(闽教职改[1997]010号)
各高等学校、地(市)职改领导小组、有关厅(局):
根据省职改领导小组、省人事厅闽职改字[1993]18号《福建省关于企事业单位评聘专业技术职务经常化工作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闽职改字[1996]74号《关于职称改革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和国家教委《
高等学校教师职务试行条例》文件精神,结合我省高等学校实际情况现就一九九六学年高等学校教师职务评聘工作有关规定和时间安排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评聘范围对象
1.现在高等学校从事教学工作的教师、科研人员和兼任教学工作的校、系、处党政管理部门的教师以及因工作需要从教学岗位调到科技开发部门从事科技开发工作的教师,已具备相应教师职务任职条件,可申报评聘相应教师职务;
2.现在医学院校附属医院及设有临床教研室的教学医院已聘任主任医师、副主任医师职务的临床教学人员,已具备教授、副教授职务任职条件,可申报评聘教授、副教授职务;
3.高等学校教师应认真执行国务院有关离退休的规定,已达到离退休年龄的教师,除个别确因工作需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经批准延缓办理离退休手续的高级职务教师外,均应办理离退休手续。
一九九六年一月一日以后离退休的教师,若离退休时已达到《
高等学校教师职务试行条例》(以下简称
《试行条例》)所规定的晋升高一级职务任职资格最低任职年限要求并符合其它任职条件,又尚未有机会评审高一级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可申报评审相应教师职务任职资格。其他离退休教师(包括离退休后已申报过高一级职务任职资格被各级评委会否决或离退休前已申报过高一级职务任职资格被终审评委会否决后未满一年即离退休的人员)不再评聘教师职务。
连续病事假或国内脱产进修一年以上到申报之日尚未返回教学岗位;或自费出国进修尚未返回教学岗位;或公派出国进修、工作期满尚未返回教学岗位;已调离高校教师岗位;及申报相应教师职务任职资格被终审评委会否决未满一年的人员,不列入此次评审的对象。
二、加强教师职务评聘工作的正确导向,坚持标准,保证评聘质量。
高等学校主管部门和高等学校要根据有关高等学校教师职务评聘工作的方针、政策和规定,把握好教师职务评聘工作的正确政策导向。各级评审组织在评审教师职务任职资格时,必须全面坚持
《试行条例》及有关文件所规定的任职条件,严格评审程序,保证评聘质量。
1.教师职务评聘要严格掌握思想政治条件。高等学校教师应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努力学习马克思主义、毛泽东思想和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有良好的职业道德、遵纪守法,为人师表,教书育人。各高校要加强对教师思想政治、职业道德教书育人等方面的考核,并将教师在这些方面的实际表现和取得的作为成绩评聘教师职务的重要条件。对于那些思想政治表现、教书育人好,又红又专的教师要优先评聘;对于不能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职业道德差,不能为人师表的教师不予评聘,已经聘任的要进行教育帮助,坚持不改的,要取消其教师职务任职资格,并调离教师岗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