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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事厅、福建省财政厅关于深化我省事业单位内部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

  事业单位转让其职务科技成果的,单位可以提取不低于25%的净收入,用于对做出重要贡献人员的奖励与报酬。
  上述从事研究开发和成果转化的主要完成人,所得奖励份额和报酬应当不低于总额的50%。
  (五)事业单位科技人员可以离岗创办高新技术企业或到企业转化科技成果。实行人员竞争上岗的事业单位,应允许离岗人员在单位规定的期限内,回原单位竞争上岗,保障重新上岗者享有与连续工作人员同等的福利和待遇。
  (六)对目前仍不具备改制条件的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可试行职工内部“参股”,年终分红的做法。
  (七)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完成本职工作。不损害本单位利益为前提下,可以利用业余时间到外单位兼职、领办科技企业或从多科技服务,取得报酬。利用单位资料、设备的应交纳一定的使用费,具体标准由单位和兼职人员商定。个人在与单位协商获准后,以单位的技术进行技术服务、技术承包、技术入股等形式取得的收入,应根据与单位的有关协议确定各自的分配比例。
  不同行业、单位的生产要素参与分配的途径各不相同,随着社会的发展和科技的进步,可参与分配的生产要素的范围会不断扩大,其实现方法和途径也会不断创新,因此,各单位要从实际 情况出发,积极探索符合本单位特点、行之有效的分配形式,使职工收入在新的分配方式下得到合理提高。
  五、有关具体问题
  (一)对于经费管理形式发生改变的事业单位,要按单位类型相应调整现行工资的津贴比例。
  (二)事业单位在进行内部收入分配改革时,要做好职工现在工资档案的保留和接续工作。如遇国家政策性增资,单位应及时办理职工档案工资的调整手续,作为职工工作调动工资转移。缴纳有关保险基金。住房公积金和在没有实行新的养老保险制度之 前计发退休费的依据。
  (三)聘用单位和受聘人员应按照国家和本省的规定参加医疗、养老、失业。工伤和生育等各种法定的社会保险。
  (四)事业单位法人代表或主要负责人,可试行收入与责任、贡献挂钩的办法,他们的收入根据其所承担的责任和对单位所作的贡献确定,并按干部管理权限核准。实行年薪制的需报同级政府人事、财政部门备案。
  (五)实行工效挂钩的事业单位,应在当年新增工资总额中接不低于10%的比例提取工资储备基金,在年度之间调剂使用,以丰补歉。
  (六)事业单位中个人接生产要素分配的收入不计入单位的工资总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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