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协议工资制。在量化考核指标明确的前提下,对受聘人员可试行协议工资制,协议工资依据被聘用人员的能力水平、市场价位和聘用单位财力等因素,由聘用单位与被聘用人员协商后以书面合同形式确定。
(四)结构工资制。根据单位的实际,可将工作人员工资收入分为若干组成部分,如基础工资、岗位工资、绩效工资等,实行静态和动态管理。
(五)年薪制。以年初确定的工作目标和经济指标为依据,年终根据考核结果兑现报酬,一般可分为基本年薪、效益年薪和特别奖励三个部分,适用于高新技术和高级管理等关键岗位的人员。
(六)系数分配法。岗位(职务)分类明确,但工作不易量化的事业单位可制定各类人员分配系数,结合单位一定时期的经济效益,计算出基准系数的工资值,根据考核结果,接相应系数确定工资收入。
(七)量化计分法。岗位单一、工作易于量化评分的事业单位,可按完成基本工作量确定计分标准,根据考核情况,按得分多少确定工资收入。
(八)定档增减法。根据单位的工作性质和岗位确定情况,定出相应的目标管理指标和津贴标准档次,超额完成或没有完成工作目标的,其津贴作相应增减。
以上分配模式,可根据各单位的实际有选择地采用,也可另寻其他分配模式。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可参照企业的分配办法执行。
四、积极探索生产要素参与分配的实现形式
在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中,鼓励事业单位在实践中积极探索生产要素参与分配,逐步完善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
(一)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及其科技人员可以采取多种方式转化高新技术成果,创办高新技术企业。以高新技术成果向企业全资入股的,所占注册资本的比例可达35%。以高新技术成果出资入股,填制我省技术空白,经省级科技主管部门认定后,出资比例可适当放宽到40%,参股民营企业的,可占到注册资本的50%。
(二)高等院校、科研机构所持有的非专利科技成果在完成后一年末实施转化的,在不变更职务科技成果权属的前提下,科技成果完成人可以与单位签订协议进行该成果的转化,双方均享有协议约定的权益。协议不成的,可以提请省或设区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其主管部门协调或批准。经批准由科技成果完成人进行转化的,从转化获利之日起,连续三年提取10%至20%的净收入返还单位。
(三)对多人组成的课题组完成的职务成果,仅部分成果完成人实施转化的,单位在同其签订成果转化协议时,应通过奖励或适当的利益补偿方式保障其他完成人的利益。
(四)事业单位独立研究开发或者合作研究开发的科技成果转化取得经济效益的,可以连续3至5年提取不低于10%的净收 入,用于对做出重要贡献人员的奖励与报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