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格证书中“授予时间”(“发放时间”、“批准日期”)栏目以通过全部科目的考试日期为准;“签发日期”栏目为省人事(职改)部门行文公布合格人员的日期。在发放资格证书的同时,应将《资格考试合格人员登记表》(附件一)由考试合格人员带回所在单位的人事部门存档。
第二十三条 在考试成绩公布后30天内,各级考试部门应允许考生申请查阅试卷卷面合分情况。在确认合分有误时,经一定的批准程序改正成绩。
第二十四条 证书补发,按照国家人事部有关补发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的规定,由当事人向省人事厅提交个人补发证书申请、单位证明、登报(必须是地市以上、有国家统一的报刊号)声明原编号证书作废的报纸原件,以及由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存档的《资格考试合格人员登记表》复印件等补发证书的依据,经由省人事厅报国家人事部批准后办理补发证书手续,并将《专业技术资格证书补发登记表》(附件二)交由考试合格人员所在单位的人事部门存档。
第二十五条 应考人员违纪处理按党纪、政纪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保密要求
第二十六条 根据国家人事部、国家保密局对人事工作中国家秘密及其密级的有关规定,考试工作密级范围划分如下:
绝密级事项:启用前的考试试题(含题库)、试卷(含备用卷)、标准答案、评分标准。
机密级事项:尚未进行的考试的命题方案、计划、已考完但尚未评阅的试卷等。
秘密级事项:命题工作情况、命题人事名单,尚未公布的合格标准、考生的考试成绩及统计数字分析报告,已评阅完毕的试卷。
第二十七条 考试信息软盘和考试成绩登记册由省人事厅和考试部门存档保存。试卷、考场情况记录单、《资格考试考场纪律检查情况记录单》和计算机工作记录从公布考试成绩之日起保存6个月,到期后由负责保存的单位自行销毁。群众举报有问题的,待查清后再做处理。
第二十八条 参加组织考试的工作人员应遵守以下纪律:
(一)严格遵守保密规定,不得以任何形式擅自发表、透露或暗示有关考试需保密的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