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考试期间,凡设考点的考试考务部门须安排昼夜值班,值班时间一般为考试前一天19:00至考试结束后1小时。
第六章 考后管理
第十八条 凡在省里组织的评阅卷工作,应按国家人事部的规定组织进行,省人事厅和有关专业主管部门负责对评阅卷工作的监督检查和指导。阅卷应严格按国家下达的统一评分标准和程序进行,阅卷结束形成的考试信息软盘或考试成绩登记册,应及时复制并由省人事厅职改办与考试部门分别保管。
第十九条 省有关考试部门在收到国家人事部(或授权有关专业主管部门)下发的考试合格标准后,应在规定时间内向上级考试考务部门核对考试情况与合格人员统计数。
第二十条 考试成绩经检查验收合格后予以公布。
第二十一条 检查验收工作按国家人事部有关规定进行。
(一)检查验收工作组由人事(职改)部门和有关专业主管部门的人员,以及未参加评阅卷工作的专家组成。
(二)检查验收工作必须遵循客观公正、实事求是、严格慎重的原则,采取专家认定、人事部门和专业主管部门把关的方法进行。
(三)检查验收的重点是:
1、考试合格率偏高的考点、考场;
2、雷同卷较多的考场;
3、署名举报、问题严重的考点、考场;
4、违反考务工作规程的;
5、有其他突出问题的。
(四)检查验收的主要内容包括:
1、各种规章制度的贯彻落实情况;
2、考务工作实施情况;
3、考试合格人员报名资格条件的复查情况;
4、评卷质量;
5、考风考纪;
6、监考人员履行职责情况;
7、回避制度的执行情况;
8、专项调查以及其他内容。
(五)对检查验收中发现的问题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二条 考试成绩公布后,省人事厅(或授权有关部门)应按资格证书发放及管理有关规定的要求完成证书制作、发放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