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报名一般采取集中时间报名。在集中报名时间过后,报名时间截止前,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补报名时间。
第十一条 报名条件按国家及省下达的各专业资格考试文件规定执行。报名条件中的学历是指经国家教育主管部门认可的学历;专业工作年限是指报名人员取得学历前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时间的总和,其截止日期为考试报名年度当年年底。
第四章 考前准备
第十二条 考前考试部门应做好以下工作:
(一)拟定详细、周密的考试实施计划和实施方案;
(二)根据报名情况统筹安排考点和考场,并制作准考证。考点、考场的选择、布置及工作人员的配置按考点、考场设置的要求办理。
(三)认真做好有关报名数据的统计工作,按规定时限向上级考试部门上传(上报)《试卷预订单》(一式两份)。
(四)组织对主考、监考、巡视和工作人员进行培训,明确职责。培训内容主要包括:
1、各自的工作职责;
2、考试实施步骤和要求;
3、与考试有关的纪律和规定;
4、试卷(答题纸、答题卡)的整理、装订和密封方法;
5、特殊情况的处理办法;
6、其他与考试有关的内容。
第十三条 各级考试部门对试卷运送、交接、保管和分发工作应按规定的要求进行,确保各个环节的安全。
第五章 考试实施
第十四条 考试实施应按考试实施计划、方案和要求进行,并严格执行考场规则等考试纪律。考试确因不可抗拒因素不能如期进行,必须更改考试时间时,由省人事厅及时上报国家人事部,经批准后方可采取补救办法或顺延考试时间。
第十五条 各级人事(职改)部门负责考试工作的监督检查和指导工作;各级考试部门负责考试考务等工作。
第十六条 考区总主考由各级政府人事部门和有关专业主管部门领导担任;考点主考由人事(职改)部门和有关专业主管部门的业务处(科)领导担任;考点副主考由所在学校领导担任;考点巡视人员由人事(职改)部门和有关专业主管部门派出;监考人员由学校教师担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