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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事厅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管理暂行办法

福建省人事厅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管理暂行办法
(闽人发[2004]142号 二OO四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信息化管理,依据国家人事部有关资格考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职业(执业)资格考试和与职称有关的专项考试(以下简称资格考试)。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三条 各级人事(职改)部门必须严格按照有关资格考试的计划和要求,加强对各项资格考试工作的领导。

  第四条 在实施资格考试工作中,各级人事(职改)部门、专业主管部门及考试部门应密切配合,协调一致,并按确定的分工,各司其职,认真组织。

  第五条 发挥纪检监察部门和人事考试监督员作用,加强在资格考试组织、实施过程中的监督,保证资格考试的严肃性、公正性。

  第六条 各项资格考试应严格按照政府财政、物价部门核准的收费标准收缴考试费用,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严格收支管理。

第三章 考试报名

  第七条 省人事厅及省有关专业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考试的文件要求下达各项资格考试的通知,各级考试部门应在规定的报名日期前向社会发布《考试公告》。

  公告的内容应包括:考试名称、考试时间、报名日期、报名地点以及其它相关事项。

  第八条 考试报名实行属地化管理,考生可以在工作单位(含临时工作单位)所在地报考。滚动考试过程中跨省异地调动的考生,报名时应提交原所在省(区、市)报考的信息档案证明,有关考试部门应负责为考生办理转接手续,在规定期限内考生各科成绩合格后,由最终成绩合格所在的省(区、市)颁发相应的资格证书或合格证书。

  第九条 报名时,各级政府人事部门应对报考人员的资格条件进行报名现场审查或报名后汇总审核。各级考试部门应为报考人员准备好《报名信息卡》、《资格考试报名表》、《报考手册》及有关报名材料,公布与报名工作有关的信息编码以及与本次考试有关的其他事宜,按报名工作程序及要求为考生办理报名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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