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以考代评。凡国家规定实行全国统一考试取得专业技术资格的,应参加全国统一考试,报名条件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四)考评结合。实行考评结合的系列(专业),专业技术人员必须先参加考试,成绩合格后方可参加评审。
专业技术人员通过上述方式取得专业技术资格,发给由国家人事部或省人事厅统一印制的资格证书,作为参加专业技术职务竞聘和有关技术、学术活动的凭据。
四、专业技术职务聘任
除执业资格岗位及国家规定的关键岗位外,事业单位可以在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范围内,按照分级管理,自主聘任专业技术人员。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应当贯彻公平竞争、双向选择的原则,实现人才与岗位的最佳配置。
(一)聘任组织。事业单位应当成立有专业技术人员代表参加的聘任工作组织,制定岗位设置方案和聘任考核规则,对专业技术人才聘任、考核、续聘、解聘等事项提出建议。
(二)岗位设置。事业单位应当按照自身的性质、任务和事业发展的需要,在人事(职改)部门核定的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范围内,科学设置专业技术岗位,编制《岗位说明书》,明确各岗位职责、权利义务、聘期和聘任条件,岗位设置方案及量化考核标准,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三)职务竞聘。专业技术人员根据公布的岗位和聘任条件,报名参加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竞聘;聘任工作组织根据量化考核结果,提出拟聘人选建议;根据聘任工作组织的建议,负责人员集体研究决定拟聘人选,并进行公示。
(四)合同签订。事业单位应当与受聘的专业技术人员签订聘约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已实行聘用制度的事业单位,应当逐步实现工作岗位与技术职务聘任的统一,并将聘约合同内容纳入聘用合同的条款。
(五)聘后管理。事业单位对竞聘上岗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定期进行考核,考核结果可作为续聘、晋升、解聘的重要依据。
(六)工资待遇。竞聘上岗的专业技术人员的工资待遇,实行按岗定酬,薪随岗变。
(七)争议处理。事业单位和专业技术人员在履行聘约合同中发生争议的,由双方平等协商解决,也可向主管部门申请调解;或者依照有关规定申请仲裁。
五、监督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