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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事厅关于印发《实行聘用制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第十五条 年度考核被确定为合格以上等次的,具体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依照国家规定晋升工资档次和发给各项奖金;
  (二)具有续聘和晋升职务的资格,在一个聘期内连续三年以上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应当在同等条件下优先续聘或晋升行政、专业技术职务以及工人技术等级;
  (三)聘用合同所约定的其他有关事项。
  第十六条 年度考核被确定为基本合格等次的,可晋升工资,但不发年终奖金,不能作为各种评先选优的推荐对象。
  第十七条 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不合格等次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取消年终奖金,给予批评教育,并安排接受相应的培训,必要时可调整岗位;
  (二)暂缓一年晋升职务;
  (三)对连续两年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不合格等次的聘用制人员可予以解聘;
  (四)聘用合同约定的其他有关事项。
  第十八条 聘期考核被确定为不合格等次的,按照聘用合同约定的事项办理。
  第十九条 聘用人员因考核结果的使用与聘用单位发生的争议,属于人事争议仲裁受案范围的,可依据有关规定申请仲裁。

第六章 管理

  第二十条 事业单位的聘用工作组织在单位负责人的领导下,负责考核工作。考核工作的日常事务由本单位负责人事工作的机构承担。
  第二十一条 聘用工作组织有关考核工作的职责是:
  (一)组织制定考核方案和具体考核标准;
  (二)组织实施考核工作;
  (三)审核主管领导人提出的考核评语及考核等次意见;
  (四)确定最终考核结果,其中被评为优秀的人数不超过参加考核总人数的20%;
  (五)受理复核申请;
  (六)监督考核结果的兑现。
  第二十二条 事业单位的负责人、被考核人的直接领导、聘用工作组织和人事工作机构必须按规定要求,认真领导组织好考核工作。对在考核过程中有徇私舞弊、打击报复、弄虚作假等违反有关规定行为的,单位职工有权向主管部门、人事部门和纪检监察部门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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