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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事厅关于印发《实行聘用制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七)聘用单位负责人根据聘用工作组织提出的考核意见,经全面综合平衡后,集体研究确定被考核人员的最终考核等次;
  (八)公示考核结果;
  (九)将考核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被考核人。
  (十)年度考核工作结束后,考核结果存入本人档案。
  第十一条 被考核人员对年度和聘期考核结果如有异议,可在接到考核结果通知之日起十日内书面向本单位聘用工作组织申请复核,聘用工作组织应在接到申请复核之日起十日内提出复核意见,经聘用单位负责人批准后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被考核人员如对复核结果仍然不服的,可在五日内向上一级主管单位人事机构提出申诉。
  在复核申诉期间不停止对考核结果的执行。

第四章 对象

  第十二条 参加考核的对象为实行聘用制的事业单位中的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工勤人员及生产工人。
  第十三条 几种人员的考核办法:
  (一)新参加工作的人员,在试用期内,年度考核只写评语,不定等次,考核情况作为正式聘用或延长试用期的依据;试用期满转正定级的当年按正常情况参加考核;
  (二)上半年退休的人员不参加本年度考核;下半年退休的人员退休前先行予以考核;
  (三)接受立案审查尚未结案的人员,不参加年度考核;
  (四)受党纪政纪处分的人员,年度考核按有关规定执行;
  (五) 军队转业干部转业当年无违法违纪的,原则上可确定为合格及其以上等次;
  (六)单位公派学习、培训、借用一年以内的人员,仍由原单位进行考核,确定等次,其学习、培训和工作的情况,由所在学习、培训、借用单位提供;
  (七)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年度考核的人员,经教育后仍然拒绝参加的,单位可以直接确定其为不合格等次;
  (八)因病、事假或落聘累计超过半年及以上的人员,不参加年度考核;
  (九)签订短期合同的人员没有完成规定的年均继续教育学时数的,年度考核不得定为优秀等次;签订中长期合同的人员在继续教育实施周期内没有完成规定的学时数的,周期最后一年年度考核不得定为优秀等次;
  (十)事业单位负责人的年度考核由其主管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组织实施。
  (十一)其他特殊情况人员根据其当年度实际参加工作时间,累计超过六个月及以上的,可参加年度考核;累计不足六个月的,不参加年度考核。

第五章 结果

  第十四条 实行聘用制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考核结果应依照合同约定,与单位用人制度、分配制度改革紧密挂钩。平时考核结果可作为平时奖励性收入分配的主要依据,年度考核结果作为晋级、晋职、调资、奖惩和聘期考核的主要依据,聘期考核结果作为续聘、解聘的重要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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