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财政投资评审的范围:
(一)部门预算中安排的专项支出项目;
(二)财政预算中安排的基本建设、能源、交通、农田水利、综合开发、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大型修缮工程、技术改造、科技三项费用、国土资源勘查及需要评审的财政贴息、补贴等项目;
(三)政府性基金、附加资金安排的投资项目;
(四)纳入预算管理的行政性收费、罚没收入安排的投资项目;
(五)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的非税收入安排的投资项目;
(六)政府性融资安排的投资项目;
(七)财政性资金和其他资金配套的投资项目;
(八)其他需要评审的投资项目。
第八条 财政投资评审的主要内容:
(一)项目基本建设程序和基本建设管理制度执行情况;
(二)项目招标控制价或标底的合理性;
(三)项目概算、预算、竣工决(结)算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
(四)项目概算、预算执行情况及工程造价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五)专项支出项目的有关可行性论证及预算的编制和执行情况;
(六)项目资金的到位、使用、管理和效益情况;
(七)需要评审的其他内容。
第九条 财政投资评审的主要方式:
(一)对建设类项目概、预、决(结)算进行全过程评审;
(二)对建设类项目概、预、决(结)算进行单项评审;
(三)对其他项目支出进行专项评审。
第十条 财政投资评审程序:
(一)财政部门根据评审任务制定评审计划或方案,组织开展评审工作;
(二)通知项目单位提供评审所需的有关资料并对单位提供的资料进行初审;
(三)评审人员对项目进行现场查勘,调查、核实项目的基本情况;
(四)对项目建设内容按照有关标准、定额、规定等逐项进行评审,确定合理的工程造价或项目成本;
(五)审查项目单位的财务制度执行情况和资金使用状况;
(六)对评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进行核实、取证;
(七)向项目单位出具评审初步结论;
(八)项目单位对评审初步结论提出书面意见;
(九)根据评审初步结论及项目单位反馈意见,出具评审报告。
第十一条 财政部门开展评审工作应当遵循以下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