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菏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加强和规范新开工建设项目管理制度的通知

  5.已经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分级审批的规定完成环境影响评价审批。
  6.已经按照规定完成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7.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依照建筑法的有关规定,已经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并采取保证建设项目工程质量安全的具体措施。8.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其他相关要求。
  三、建立健全督查制度
  各级发改、经贸、国土、环保、规划、建设、统计、安监等部门要切实负起责任,严格管理,强化对新开工项目事中、事后的监督检查。对于不符合“八项必须条件”或以化整为零、提供虚假材料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审批、核准或备案文件的项目,发改等项目审批、核准、备案部门要依法撤消该项目的审批、核准或备案文件,并责令其停止建设。对于违反城乡规划、土地管理、环境保护、施工许可等法律法规和国家相关规定擅自开工和正在建设的项目,一经发现,要立即停止建设,并依法予以处罚,由此造成的损失由项目投资者承担。对于篡改、编造虚假数据和虚报、瞒报、拒报统计资料等行为,统计部门要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
  四、建立健全调度制度
  对总投资5000万元以上的新开工项目,各有关部门和项目建设单位要建立管理档案,包括项目基本情况、有关手续办理情况(文件名称和文号)等内容;对符合“八项必须条件”的项目,各有关部门要在开工后全程跟踪,及时了解进展情况,督促项目建设进度。县区发改部门每月将新开工项目的有关情况汇总后报送市发改委。
  五、建立健全报验制度
  项目竣工30日内,项目建设单位要按项目隶属关系向市或县区负责验收的主管部门提出验收申请,由负责工程竣工验收的主管部门组织有关单位对项目“八项必须条件”符合情况及规定验收内容进行验收,验收结果抄送同级发改部门。对不按批复文件要求实施的项目要责令其限期改正。县区发改部门每月将竣工项目的验收情况汇总后报送市发改委。
  六、建立健全通报制度
  市政府每季度对新开工项目执行“八项必须条件”的情况进行汇总检查,并将汇总检查的情况向全市通报,特殊情况随时进行通报。
  附件:1.菏泽市投资5000万元以上项目开工申报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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