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鲁政办发[2008]10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做好工伤保险工作的通知
(菏政办发〔2008〕27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属各企业,各大中专院校:
为贯彻《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工伤保险工作的通知》(鲁政办发〔2008〕10号)精神,进一步落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国务院《
工伤保险条例》,维护用人单位和职工的合法权益,促进安全生产,现就做好工伤保险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明确工伤保险工作的目标任务。到2010年底,全市工伤保险参保缴费职工人数达到38万人。到2012年,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绝大部分纳入到工伤保险范围,基本实现全市工伤保险全覆盖。
二、将工伤保险工作纳入考核体系。自今年起,将工伤保险扩面、征缴工作纳入市政府对各县区政府劳动保障工作的年度目标考核体系,与劳动就业、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作一并考核。
三、突出重点领域做好工伤保险工作。各县区要加强领导,强化措施,全力推进工伤保险工作。重点对高风险和使用农民工较为集中的煤炭、化工、建筑施工、非煤矿山、烟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等企业,进行检查监督,不断加强安全管理,强化工伤保险工作力度,确保用人单位都参加工伤保险,切实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四、加强部门联动。劳动保障、安监、建设、煤炭等部门要建立工伤保险联合监察执法机制,定期开展联合执法检查。要严格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工伤保险条例》、《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在办理相关许可证及年检时,认真审查用人单位是否有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工伤保险参保证明》。凡不能提供《工伤保险参保证明》的,暂停颁发相关许可证,并依法进行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