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菏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政府信息公开有关工作的通知

菏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政府信息公开有关工作的通知
(菏政办字〔2008〕42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菏泽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2008年5月1日起施行。为确保《条例》全面、准确、有效施行,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有关工作的通知》(鲁政办发〔2007〕85号)要求,现就进一步做好我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切实加强对贯彻施行《条例》工作的组织领导
  市政府办公室作为全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全市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各县区政府办公室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本行政区域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各县区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明确一位负责同志具体分管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确定专门工作机构负责政府信息公开日常工作,并于今年6月10日前将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和工作机构情况报市政府办公室(见附件1、附件2)。
  市政府及各县区政府有关主管部门负责推动教育、医疗卫生、人口和计划生育、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环保、公共交通等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的信息公开工作(见附件3、附件4)。
  二、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制
  各级、各部门要抓紧建立健全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工作机制,明确职责、程序、公开方式和时限要求。健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受理机制,制定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工作规程,明确申请的受理、审查、处理、答复等各环节具体要求,有效保障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健全政府新闻发布和新闻发言人制度,增强政府发布信息的主动性和权威性。
  三、明确发布政府信息的保密审查
  行政机关在制作政府信息时,要明确该政府信息是否应当公开;对于不能确定是否公开的,要报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单位)或者同级保密工作部门确定。要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其实施办法等相关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凡属国家秘密或者公开就可能危急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得公开。对主要内容需要公众广泛知晓或参与,但其中部分内容涉及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应经法定程序解密并删除涉密内容后,予以公开。已经移交档案馆及档案工作机构的政府信息的管理,依照有关档案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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